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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1月10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第四章 创建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 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的建 设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 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 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突出道德要求,涵育公 民美德善行,深化群众性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市民思想觉 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推动全民参与思想道德和社会 文 明建设,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 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 、 政府组织实施、 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协同推进、 群众共同参与 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将开展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 按照规定的职责 开 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镇 、街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指导、 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具体工 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二)指导、协调 相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落实,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的先进经验; (三)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根据社 会发展实际普及新的文明行为; (四)接收到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建议和投诉 ,按照 规定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 (五) 依法开展文明行为的 评比工作;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 情况; (七)开展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 事机构和镇、街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 织协调、督促检查 等工作。 第七条 网信、教育、 公 安、 民政、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建设、 交通 运输、 文化和 旅游、卫生健康、 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 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市民是文明创建的主体,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 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 共 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 在各自工作 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 基本要求纳入 村规民约、居民公 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全市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并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投诉和 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 者、先进模范和社会公众 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维护国 家统一、 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保守国 家秘密,依 法维护国 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公民应当依法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爱护英雄烈 士纪念设施, 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 礼仪规范。 第十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参与中山市 慈善万人行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与公 益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应 急救护、逃生避 险等培训,尊重 志愿者,珍惜志愿者的奉献成果, 弘扬奉 献、友爱、互助、进步的 志愿精神; (三)参与 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 体器官;(四) 见义勇为,参加 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 (五) 拾金不昧,主动将 失物归还他人或者交公; (六)其他 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文明 礼仪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 明行为规范: (一) 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 遵守公共 秩序,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 礼让, 遇到突发 情况,听从现场应急人员指 挥; (三) 爱护各类公共设施, 爱护城市 绿化; (四)不大 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 电子产品外放音 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 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观展 览会、博览会和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 等活动时,遵守活动 秩序,服从现场管理,尊重 演职人员 遵守观看礼节; (六) 乘坐电梯先出后入,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由 成年人用 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 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不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 危及他 人人身安全,及 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禁止携带具有 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人 口密集区域,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 或者进入室内公共 场所和设有 禁入标志的室外公 共场所; (八)其他公共 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维护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 使用环境 卫生设施,自行 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不食用法律法规保护、 禁止食用、容易传播疾病 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提倡 集体聚餐使用公 筷公勺; (三) 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 在禁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不 吸烟、不劝烟; (五)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传染性呼 吸道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将痰液、鼻涕用纸巾包好投 入垃圾桶,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六) 使用公共 卫生间如厕,保护公共 厕所设施设 备, 携婴幼儿外出时为婴幼儿做好便溺准备; (七)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 规定区域内 饲养家禽家畜,依法为所养 宠物注射疫苗,确 保饲养的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八)其他公共 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交通 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 方面,应 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 信号指示通行,不 随意 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 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 (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 礼让行人,通 过积水路段时,应当 减速慢行; (三) 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当主动 让行,确保应急救援通 道畅通; (四) 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机 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周边的通行状况, 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五)机动 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 停车泊位内, 确保人行道、 盲道、消防通道的通行,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 位; (六)爱护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规范有序 使用和停放; (七)网络预约车和出租车驾驶员不拒载、不议价、不中 途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八)行人在通过人行 横道时,应当遵守交通 信号规定 通行,在通过没有交通 信号的人行 横道时,注意观察,确 认安全后通过,遇到车辆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有序排队、先下后上,按 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规范使用公共 交通工具内的各 类设施,不 得干扰驾驶人,礼让老、弱、病、 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违规饮食; (十)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四条 在维护城 乡社区公共文明 方面,应当 遵守下 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 遵守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配合社区工作 者、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的 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团结互助,依法、友善处理 矛 盾纠纷; (三)合理使用公共区域,爱护公用设施,规范 停放各 类交通工具, 在指定位 置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 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自行 车、电 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自觉 清理阳台和窗台杂物,避免高空坠物; (五)文明 饲养宠物,对宠物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 施,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危及他人 安全; (六)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 文化 娱乐、 体育 锻炼等活动时 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避免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 (七)文明 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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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4-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4-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4-0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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