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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11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公民多样化的健身需求,增强公 民体质,推进活力日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 法》《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保 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 公众开放的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 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共建共享、融合发展、科学文 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 1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 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 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明确负责全民健身的工作机构 和人员,组织、协调本辖区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根据当地实际 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根据村民、居民健身需求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 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文化 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教育, 普及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理念。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 , 宣传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科学、安全的健身方法,增 强公民健身意识,营造积极健康、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鼓励国 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 组织及 个人参与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 活动,为全民健身活动 提供市场化 产品和服务, 对全民健 2身事业进行 捐赠和赞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对全民健身工作 依法给予政 策支持, 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或者表扬。 第九条 举办 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 法规,遵 守社会公 德、公共 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 单位 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 (二)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 ; (三)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 、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 定,影响其他公民 正常工作、生活和学 习;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不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 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 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或者再次使用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条 每年八月八日国 家全民健身日所 在的周为全民 健身周。 在全民健身 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 门应当 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展 演、竞赛、咨询等 主题活动;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组织 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村民、居民 开展健身活动。 鼓励公民开展日常健身活动, 每天锻炼一小时,培养终 身运动 习惯。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组织举办全 3民健身运动会和 冬季全民健身运动会,定 期举办本级运动 会、残运会、 老年人运动会。 第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内 容, 利用本地区 海滨、山地、 田园等特色资源, 引导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公众积极参与 篮球、足球、网球 太极拳、马拉松、骑行、体 操、水上运动等项目。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校园特色体育项目展 示活 动,组织开展 校级、县(区)级、市级三级 青少年竞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引导学生开展健康 有益的体育活动, 培养学生体育 锻炼兴趣,熟练掌握不少于两项运动 技能, 促进学生 养成终身受益的锻炼习惯。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充分利用中国农民 丰收节、传统 节日和农 闲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体育活动,结合农 业生产和农家生活,组织适合农民的体育健身项目、活动 定期举办农民运动会。 民政部门应当大力发展社区体育,指导举办社区运动会 以及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建设体育生活化社区。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开展职工健身活动, 利用 工人文化 宫等设施, 面向职工开展公益体育运动 技能培训。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组织指导各级 团组织抓好青少年体 育健身和 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 符合青少年特点的健身 活动,营造健康向 上的健身文化。 妇女联合会应当动员 妇女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广 泛宣传 家庭健身文化,组织开展适合 妇女儿童特点的全民健身进 家庭活动。 4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适合 残疾人的全民健身活动 。 老年人体育组织应当根据自身 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 老 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其他体育 类社会组织应当 依照章程,指导公民科学健身 ,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 参与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工 间(前)操制度,遵循 因地制 宜、小型多样、 注重实效的原则, 每个工作日组织开展广 播体操、八段锦等工间(前)体育健身活动。根据本 单位 的特点,提供场地, 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 器材,举办职 工运动会,开展各 具特色的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 课,不得占用或 者变相占用体育 课。组织开展大 课间体育活动, 利用课后 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 证学生每天不少于 一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鼓励家长督促学生 每天不少于一 小时的校外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广 泛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全校性运动会 或体育节,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 课余训练 和体育 竞赛。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 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亲子运动会。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内体 育运动意 外伤害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增强 防控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推动网球、体操、围棋、武术、太极拳、游 泳等特色项目进 校园,因地制宜开展特色项目教学、 训练 5竞赛活动。 鼓励学 校建立龙舟、帆船(板)、皮划赛艇、航海航空 模型、机器人等体育 兴趣组、运动 队,利用社会力量开展体 育运动 技能培训,培养特色体育人 才。 第十七条 举办大 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 按照有关大型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落实安全责 任,做好安全 防范 工作。 举办对抗激烈、风险程度高的全民健身 赛事活动, 赛事 规程应当附风险提示书。 全民健身 赛事活动组织 者应当和参与 者协商投保体育意 外伤害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行政 执法等 有关部门,加强 对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执法 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遵循 统筹协调、城 乡兼顾、合理 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 编制公共体育 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用地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 障、供给。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有关标准和 城市发展定 位、市民实际需求,建设市、县(区)、乡镇 (街道)、村(社区)全民健身设施, 提升城市社区10分 钟健身圈,实现乡镇、行政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 覆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城 6市道路等区域,以及 可复合利用的文化 娱乐、养老、教育、 商业、旅游等其他设施资源 ,建设贴近市民、方 便可达的 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多 功能运动场、体育公 园、健康 主题公园、健身 步道、健身广场、 小型足球场等室内外健 身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企业集聚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 方便职工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 量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城市 空闲地等闲置资源, 因地制宜改建体育设施, 按照体育设 施设计 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 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 要求。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实施居民住 宅区新建项目规划 许可时,应当执行人 均室 外体育场地用地 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人均室内体育场 地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的用地和建设 标准,其中应当 至 少建设一块不低于15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配备室外 健身器材。 新建、改建、 扩建居民住 宅区,未与居民住 宅区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不予核发 建设工 程竣工规划核实 认可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住宅小区配套体育设施用 途, 不得缩小建设规 模和降低用地指 标。 支持房地 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 小区实际和应 急避难 (险)需求 配建健身 馆等设施,鼓励 在居民住 宅区建设专 7用健身 步道。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 技术规范,充分考虑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等群体的 特殊要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 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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