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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2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2月23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具体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 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 油脂等废弃物。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 作的统一领导,提高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 物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 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 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通过 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 置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 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经费 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相关处理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对收运、处置企业进行运营经费核算, 按照核算结果和特许经营协议及时支付相应经费。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双 方签订收运合同;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保持容器完好 密闭,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 —1 —弃物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放置室外; (三)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其 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废弃食用油脂产生 较多的单位 设置隔油池或者安装油 水分离器等设施。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 约定收运时 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并报送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二)使用专用 车辆密闭运 输餐厨废弃物,保持 车况良好 和整洁; (三)为专用运 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确保 准确运行; (四)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 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 四小时; (五)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持收运作业区环 境整洁,不得随意倾倒、 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 (六)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置企业进行 处置; —2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 设施 设备,并定期维护,保 证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及产生的 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处 置;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 建 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填写餐厨废弃物有关 情况,并定期向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 记录保 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 收运、处置 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 置各个环节进行有 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 严 厉查处非法买卖、收运、倾倒餐厨废弃物及利用其提 炼“地沟 油”,或者利用未经 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饲养畜禽等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 需要停业、 歇业的,应当提 前半年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 —3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商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后 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及时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保障 措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应 急预案,确保 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下餐厨废弃物的 正常收运和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餐厨废弃 物管理的 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 受理并依 法查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予以处罚: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生 产加工 小作坊、食品 小经营处以三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 持容器完好、密闭的,责 令改正,对单位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食品 小经营处以三 千元 —4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从 事餐厨废弃物经营 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 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 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运 输过程中随意倾倒、 遗撒 丢弃餐厨废弃物的,责 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 置餐厨废弃物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 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 擅自停业、歇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 、 处置企业未 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 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 督 管理部门 报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5 —其工作人员不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 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 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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