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 (2021年10月27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辽宁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垃圾治理,促进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建设,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 垃圾等农村垃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垃圾治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 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无害化 处理。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 空— 1 —空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 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 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 作,推动本村村民做好农村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 村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废 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垃圾污 染环境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 民政、商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 科技、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供销社、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空— 2 —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垃 圾治理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节约适度、 绿色低 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 方式,养成共建宜居宜业美丽 乡村的 良好习惯。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 知识纳入地 方课程内容,指导 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社会实 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 特点, 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 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参与农村垃圾 治理活动。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情况纳 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 状况和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十条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农村垃圾处 置体系规划, 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 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时,应当 统筹农村垃圾 转运、集中处 置等设 施建设 需求,保障农村垃圾 转运、集中处 置等设施用地。 空— 3 —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垃圾处 置体系规划中 确定的农村垃圾治理 基础设施用地,纳入 控制性 详细规划, 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 基础设 施建设, 逐步配置与农村垃圾治理 需求相适应的清扫、投放、 收集、运输、处理等设 备。 第十三条 禁止将农村地区的 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 和建筑垃圾 混合投放、 混合收集、 混合运输和 混合处理。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中的有 害垃圾应当单 独分类、单 独收集、单 独运输、单 独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农村地区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 烧垃圾。 第十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生活垃 圾清扫、收集、 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 所建设运行规 范, 发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 目录。 第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村民、 驻村单位和 个人,应当 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 目录在指定地 点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环卫保 洁人员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至指定地 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分类 运输到乡镇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场 所分类进行处理。 空— 4 —空鼓励和支持 具备条件的单位通过投 标等方式从事农村生活 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城乡结合部、人 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 他有条 件的地区,应当建 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 系统;其他农村 地区应当 因地制宜, 就近就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在农村地区开展 休闲、娱乐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 圾,应当分类投放 到指定地 点或者自行带走。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保持村 庄环境整洁,妥善 处理畜禽养殖粪便。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土地消 纳能力,指导 畜禽养殖散养户采取种养 结合方式,通过 堆沤肥 还田等无害化处理 措施,就地就近消纳利用 畜禽粪便。 鼓励和支持 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 术,利用 畜禽粪便生 产有机肥。 第二十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 者和企业对秸秆等进行 饲料化、肥料 化、燃料化、原 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投入 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 空— 5 —空押金返还、积分兑换、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 品包装废 弃物和废 旧农用薄膜。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地区的工 程施工单位,应当及 时清运施 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 或者处置。 禁止违反规定向农村地区 转移堆弃城市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 示范区 建设。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示范镇、示范村、示范街创建。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 考评制度, 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 绩效考核体系。 美丽示范庭院、美丽乡村、文 明村镇等 创建活动,应当将 农村垃圾治理 成效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 给予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农村地区 未在指定地 点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 空— 6 —空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 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 他行为, 由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 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 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 未对农村垃圾治理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作出规定,法律法规 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农村垃 圾具体管理 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 列用语的含义 : (一)生活垃圾, 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 或者为农村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二)农业生产废弃物, 是指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 物。主 要包括:农业投入 品的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 薄膜、农 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便等。 (三)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 网等,以及村民、居民 装 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 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四)畜禽养殖散养户,是指未达到养殖小区、养殖场规 模以及辽宁省 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的,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 家 空— 7 —空庭或者个人。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空— 8 —空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2021-12-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2021-12-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2021-12-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2021-12-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