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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 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1年10月1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为了统筹跨市域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以 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 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同镇江等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域运行的轨道交通,其列车车厢 内部的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管理,适 用本决定。 二、跨市域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应当遵循协调统 一、联动共治、依法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三、本市人民政府会同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 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中的─ 1 ─ 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跨市域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合作等工作,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四、本市人民政府与跨市域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 府共同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轨道 交通列车车厢内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 相应管理权限,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 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列车车厢。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相关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 商、依法确定后予以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显著 位置公示。 六、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 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列车车厢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 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三)阻碍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四)其他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 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 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2 ─(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 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 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 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列车车厢内 饮食;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 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 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公共场所和设施容 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 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 3 ─ 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 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 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 划、建设等其他活动, 以及车站、隧道、轨道等非列车车厢区域内的活动,其 监督管 理适用《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十一、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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