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7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6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保障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合法权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内蒙 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 报认定、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 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认定公布的传承人。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管理工作,坚 1持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 保护为主、 传承发展 的原则。 第四条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保护管理等工 作。 市、 旗(市、 区)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 旗(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不得诋毁、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干 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常保护传承活动。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市级、 旗(市、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 的申报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 审核、 评审、 公示、 审定、 公布等 程序。 第八条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三至 五年组织一次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2第九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旗(市、 区)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或者被推荐为市级、 旗(市、 区)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信友善,德艺双馨,遵守社 会公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 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具备传习能 力;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并在 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积 极开展传承、传 播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 经 营、 传 播的人员,以 及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其他 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 供下列 材料: (一)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 谱系或者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 历; 3(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 成 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 授徒传艺等 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 相关实物、 资料等情况; (六)申请人 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 性传承人 相关义务的书面声明; (七)其他有 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 材料。 旗(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市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 还应当提 交被认定为旗(市、区)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 时间等基本信息。 市、 旗(市、 区)各部门 直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 向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市级、 旗(市、 区)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 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相应内容。 第十二条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 材料或者推荐 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 专家进行审核并 按 照程序上报;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市级、 旗(市、 区)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 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专家评审组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评审 专家从市、旗 (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符合 4条件的推荐人 选及其申报 材料进行评审 论证,提出评审 意见。 评审委员会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由非物质文化遗产 相 关领域 专家以及业务工作人员组 成。评审委员会对评审 意见进行 审议,提出市级、 旗(市、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 荐人选。 第十四条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 评审 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 选 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 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 名向市、 旗(市、 区) 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市、 旗(市、 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 织评审委员会 复核,应当在 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处理意 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方。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根据审议 意见、 公示 或者复核结果,确定市级、 旗(市、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 名单,并予以公布, 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 基本信息、 参加 学习培训、 开展传承活动、 参 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情况等。 5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依法享有下列权 利: (一) 取得开展传承、传 播或者其他活动 相应的报 酬; (二)参加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 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三) 选择学徒和传承 方式; (四)从国 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获得帮助和支持; (五)开展知识和技艺传 授、 艺术创作与生产、 展示、 表 演、学 术研究等活动;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关的权 利。 第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 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的 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二) 采取授徒或者其他 方式开展传承活动,积 极传授技艺, 培养后继人才; (三) 维护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 容和形式的完整性、 真实性, 妥善保存、 保护所掌握的知识、 技艺以 及有关原 始资料、 实物、 场所等; (四)积 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 宣传推广、交流研讨、 展览展示展 演等活动;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关的 义务。 6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市、 旗(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认定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 授徒等传承活动 给予适当经费 补助。市、 旗(市、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使用传习 补助经费的过程进行监管,不得 截留、挪用、挤 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市、 旗(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各类院 校、社会 团体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 市、 旗(市、 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 要, 采取以下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 播活动: (一)指导、 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记录、整理、建档、研 究、出版、展出等活动; (二) 支持其参加 学习、培训; (三) 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 支持其参与 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 (五)提 供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场所; (六)提供有利于传承、传 播的其他 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市、 旗(市、 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支 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通过 节庆活动、 展 览、培训、媒体 传播等方式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及其保护知识。 7第二十二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调查,应当 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 风俗习惯,不得损 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 旗(市、 区)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对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 义务情况开展评 估工作, 并向社会公开评 估结果。 市级、 旗(市、 区)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 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提 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传 播实 践能力,本人提出申请 终止传承活动的,经 市、 旗(市、 区) 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 后,保留其市级、 旗(市、 区)级 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 号,传习 补助经费自核实年 度次年起终止 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市、 旗(市、 区) 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 后,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资 格,并 予以公布: (一)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二)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资格;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 义务,累计两次考核评估不合 格;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2021-11-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2021-11-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2021-11-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2021-11-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3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