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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2021年8月26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弘扬照 金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利 1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是指本市 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陕甘边根据地以照金为中 心时期历史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旧居、墓地、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专题纪念馆、专题陈列馆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 照金革命旧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照金革命旧址特有的历史 环境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利 用工作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 管理、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照金革命旧址 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置工作机构专门负责照金 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利用有关工作。 2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照金革 命旧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照金革命旧 址保护、管理、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照金精神的研究宣传工 作,编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相关资料,传承红色基因 , 弘扬革命精神。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 教育、 公安、 民政、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 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文化和 旅游、退役军人事务、 应 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照金革命旧 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以 捐赠、志 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照金革命旧址保护工作。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 对在照金革命旧址抢救、保 护、 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照金革命旧址的义 务,并有权对损坏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照金革命旧址承 载的革命历史 和革命精神。 3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发掘的照金 革命旧址 及时进行调查、认定,编制照金革命旧址 名录并向社会 公布, 调查、认定时需 征求党史研究、 地方 志、档案管理、 宣传、 民政、 退役军人事务等方 面的意见。 照金革命旧址 名录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其历史价值和 现状,依法 申报或者核 定公布为相应级 别的文物保护 单位。 第十三条 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 单位的照金革命 旧址,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设置保护 标志和界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 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市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可以 采取划定保护 范围、 设置保护 围栏、 设置保护 标 志等保护 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照金革命旧址 名称、 史实 说明、 保护区域、 保护名录公布日期、公布机关等内 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 标志和界碑。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 对其核定 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编制保护规划, 予以公布 4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核定公布为省级以 上文物保护 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应当 依法编制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的日常 监管,采取网络监控、无人机巡视、 人员巡查等方式对保护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照金革命旧址应当 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 产 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照金革命旧址 产权属于国家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 人;照金革命旧址 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 其所有人或 者使 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照金革命旧址 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 人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非国有产权的照金革命旧址,市、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 给 予一定的保护经费资助, 产权人无力保护的,根据旧址保护需 要,经 产权人同意,可以通过 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变更旧址产 权。 第十七条 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责任: (一)定期 组织开展日常 巡查,检查旧址本体的安 全状况 排查安全、消防隐患;有必要的,应当 开展持续的 技术监测; (二)做好旧址本体的日常 养护; 5(三) 对保护标志和界碑进行必要的维护; (四)定期 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根据需要 组织开展旧址 修缮、 环境整 治、 陈列展 示等 项目; (六)旧址 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 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不 断提 高文物保护 意识、提升文物保护 能力。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 按照 本条例第五条第四 款设置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等方 式 聘用照金革命旧址保护员。 第十九条 照金革命旧址实施 原址保护,不 得擅自拆除、迁 移。 照金革命旧址 无法实施 原址保护, 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 者 拆除的,应当 进行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 依法报请批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照金革命旧址的 迁移,依法 由取得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证书 的单位承担。 照金革命旧址 迁移异地保护、 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 在原址 6设立必要的标志和说明。 第二十条 照金革命旧址保护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旧址和 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 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 他可能损害旧址安 全的行为; (三) 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易燃物; (四)生 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 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旧址保 护无关的工 程; (六) 侵占旧址的 土地和设施;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 从事有损旧址氛围和环境的 娱乐、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照金革命旧址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 改建建(构) 筑物的, 其形式、风格、体量、色调和高度等应当 与旧址的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相协 调。 在照金革命旧址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单位 施工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 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 续。 第二十二条 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 有的危害文物保护 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风貌的 建 7(构) 筑物,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改 造 或者拆迁方案,依法 进行改造或者拆迁。 第二十三条 在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 得进行可能影响旧址安 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 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 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 照金革命旧址 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应当 遵循最小干预、 不改 变原状原则,不 得损毁旧址的主体结构 及其 附属设施, 防止过度、不当 修缮。 修缮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 报请批准。 已经全部毁坏的照金革命旧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 得 在原址重建。 因用作纪念馆或 者陈列馆馆 舍,需原址复原或者重 建旧址的,应当依法 报请批准。 照金革命旧址的 修缮、 重建,依法 由取得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 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照金革命旧址 产权属于国有的, 由使用人承 担 修缮、 保养经费;照金革命旧址 产权不属于国有的, 由所有人承 担修缮、保养费用。 非国有产权的照金革命旧址有 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 备修 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帮助;所有人具 备修缮能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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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2021-10-1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2021-10-1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2021-10-14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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