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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 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打击违法犯罪、 开展行 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 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 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 ,2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 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 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安、 保洁、 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 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 理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 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 配置辅警规模,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 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 使用 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 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 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受理、 调查核实、 提出评定报告及烈士遗属抚 恤工作。 民政、 财政、 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 相关工作。 第七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 护,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的行为后 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 承担。 第八条 对工作 中表现突出、 有 显著成绩或者作出 突出贡献 的辅警,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情况作为辅警 晋升的参考。3第二章 招 聘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 同同级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 额 度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 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 额度内,制定本地辅警用人 计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 第十条 辅警招聘按照 批准的用人 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会 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 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单独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 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 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 作。 第十一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则,统一招聘 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 岗位,严格 选拔聘用。 第十二条 辅警的招聘按照自愿报 名、资格 审查、考试、体 能测试、体检、考察、公 示等程序实施,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二) 拥护宪法,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 ; (三)年 满十八周岁; (四) 具有良好的政治 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 能力; (六) 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身 体条件和 心理素质; (七)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聘辅警 时,同等条件下 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 (一)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 (二)退役军人、 退出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 救援人员;4(三) 见义勇为人员、民 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四)警察 类或者政法 类院校毕业生; (五) 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的 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 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十五条 对艰苦边远地区、 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 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 采取简化招聘 程序或者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 得招聘为辅警 : (一)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法违 纪被辞退、解除劳动合 同 的; (三)被依法列为 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其 他情形。 第十七条 除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外,人民警察的配 偶、直 系血亲、 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被招聘 到该人民警 察同一部门, 或者有直接管理、 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 与拟聘用的辅 警建立劳动关 系,签订劳动合 同。 劳动合 同应当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条件、服务年 限和工资、 福利、社会保险 待遇以及合 同终止的情形、违 约责任等内 容。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的指挥、 带领 和监督下,按照本条例和国 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警务工作。 辅警不 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二十条 文职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5(一)文 书助理、 档案管理、 接线查询、窗口服务、 证件办理、 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 (二) 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 数据分析、 软件研发、 安 全监测、 通信保障、 资 金分析、 非涉密财务管理、 实 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 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 (三) 除武器、 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 养、 后勤服 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 (四)法律、法规和国 家规定可以开展的 其他工作。 从事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 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 取得 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 (一) 接受、处理群众 求助,依法化 解矛盾纠纷; (二)预防、制 止违法犯罪活动 ; (三)治安 巡逻、 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 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 查; (四) 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 嫌疑人; (五)维护 案(事)件 现场秩序,保护 案(事)件 现场, 抢救受伤人员 ; (六) 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采集交通 违法信息; (七) 戒毒人员日常管理、 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公开查 缉毒品; (八)公安监管 场所的管理勤务 ; (九)出入 境管理服务、 边防检查 ; (十)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 ; (十一)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 家规定可以开展的 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警不 得从事下列工作 : (一)国内安 全保卫、 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6(二) 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 案件调查 取证、 出具鉴定报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 (五)作出行政 处理决定; (六) 审核案件; (七)保管 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 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 (一) 获得履行职责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 全保护; (二)依法 获得劳动报酬, 享受福利、社会保险 待遇; (三) 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假; (四) 参加培训; (五)对所在 单位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 (六)依法 解除劳动合 同; (七)对劳动 争议依法 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或者协商 解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辅警应当遵 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 人民警察的指挥, 忠于职守,文明 执勤,增强服务 意识,维护 群众利益,不 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 ; (二) 泄露国家秘密、 工作 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 知悉的商业 秘密、公民 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 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 (四) 参与或者支持 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五)违 反有关规定 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 动;7(六)利用工作 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违 反规定从事 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 相关的营利性活 动; (八)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九)对群众 态度蛮横、 行为 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工作 时间饮酒; (十一)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参照当地上年 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 数等,合理确定辅警薪酬 标准。 薪酬 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 危险性、劳动强 度等相适应, 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薪酬 构成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为辅警 办理 基本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 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执法执勤以及 高危险岗位的辅警 办理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 期组织辅 警参加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 医疗机构对因公(工)负伤的辅警 先救治、 后 收费;对急危 重症的,应当 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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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09-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09-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09-2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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