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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森林防火联防条例 (2021年6月24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 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森林防火条例》 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的防 火联防工作。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 五 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森林防火联防实行自防为主、 联防联控、 防消结 合、毗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联防实行林长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林长,承担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的主要 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森林防火联防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联 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业或者半专 业森林消防队伍。 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本经济功能区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联防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联防 的具体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在 森林防火联防中负责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日常工 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协同配合 地方森林消防队伍开展 森林灭火救援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森林防火联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 当推动将森林防火联防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公布森林 防火联防联系人及其电话,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森林 防火联防工作。 森林防火联防联系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担 任,负责接收和报送火情信息,管理防火灭火设备,组织 村民、居民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和森林防火演练。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 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 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设备,发生火情时及时报告所在地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并采取早期防火灭火措施,控制火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森林 防火联防的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防 火联防意识。 第九条 本市森林防火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各级林长应 当划定网格区 块并明确责任人,相邻的网格区 块应当建 立 防火联防 值勤通报制 度,实行信息共 享。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森林防火联防 预警通讯 系统,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火险预警、火情 监测、 通讯通报和防灭火联动等机制。 林业、 应急管理部门 以 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采 集、更新相关信息和 数据。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联合检 查制度,定期组织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 检查各地森林防火 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森林防 火联防 巡护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护林 员队伍, 明确其巡护森林、管理 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职 责,并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情 况保障护林员 装备与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上级政府及林业、应急 管理等部门的指导 下,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联防 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 后,森林火灾所在镇(街道) 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设 立现场指挥 部,并由林长指挥开展以 下工作: (一)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的具体位置、 规 模、 毗邻镇 (街道)的情 况报告上一级林长并报送预 警通讯系统; (二)组织 疏散森林火灾发生区域 群众; (三)组织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进行扑救 ; (四)及时通知毗邻镇(街道)林长 ; (五)动员相关村民、居民参 与疏散与救援工作 ; (六)组织 划定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间段并向社会 公布; (七)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区域 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 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接到森林火灾所在镇(街道)或者 上一级林 长的森林火灾通知 后,毗邻镇(街道)林长应当 立即组织开 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森林火灾对本行政区域 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 研究相关区域 群众疏散和火灾防控方 案; (三) 支援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街道) ;(四) 划定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 间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接到跨区(县级市)、 跨镇(街道)森林火 灾报告 后,上一级林长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的规定, 组织协调开展森林防火联防, 调集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森林火灾 后,在公布的火灾防控区域和 防控时间段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公布的防控时 间段内,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火 灾防控区域。 对于森林火灾 已经被扑灭且没有再次燃烧风险,不需 要继续采取前两款规定的防控措施的,森林火灾所在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 解除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业或者半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可以由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护 林员、当地民 兵和有消防工作经 验的志愿者组成,并定期 进 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投入,保障本级政府 森林防火联防所 需的设备设施,并为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置以 下设备: (一)风力灭火机 ; (二) 扩音器; (三)防护设备 ; (四)通 讯平台或者必要的通信设备 ; (五)其他当地 认为有必要配备的 装备、器材。 第十九条 各级林长和相关工作人员 不履行森林防火联 防管理职责,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瞒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 森林火灾的; (二) 未及时疏散森林火灾发生区域 群众的; (三) 未组织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进行扑救 的; (四)未及时通知毗邻行政区域,导 致森林火灾蔓延, 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要求公布火灾防控区域 和防控时间段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森林、 林木、 林地的 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未及时报告火情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个人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布 的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 间段内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六条第二 款规定,非工作人员在公布的防控时 间段内擅自进入火灾防控区域的,由县级以 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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