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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 — 1 — 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 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 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 、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本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 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 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 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2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国资监管、市 场监管、金融监管、新经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 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 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 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 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 效评价和信息 公开,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九条 本市聚 焦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推进四川 天府新区、成都 东部新区、西部(成都)科学 城建设, 打造科技创新主 阵地和转型新动能。 第十条 本市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 着力 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 城、综合 性国家科 学中心、 天府实验室创新平 台体系,提升城市科技创新 策源能 — 3 — 力。 第十一条 本市着力推进西部(成都)科学 城的建设,以 成都科学 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 未来科技城、 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 基地为重要 承载区,提 升基础研究和原始 创新能力, 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西部(成都)科学 城在体制机制、人才政 策、科技金 融、统 计管理、科技成 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 形 成支持全面创新的 基础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以四川 天府新区为主 阵地创建综合 性国家 科学中心,支持建设重大科技 基础设施、工 程研究中心、制 造 业创新中心、 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 医学中心和 国家区域 医疗中心, 打造学科内 涵关联、空间分布集聚的 原始 创新集 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各 类创新平 台发展特点相 适应的 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并制定支持政 策。 第十三条 本市围 绕电子信息、生命科学、生 态环境等优 势领域,按照国家实 验室标准组建 天府实验室,建设国家实 验 室成都基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天府实验室应当坚持 问题导向,加 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着力解决影响制 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 远利益的重大科技 问题。 — 4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 势和 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 素集聚、综合 服务功 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 特色的科技创新 承载区。 本市在 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 研发设计、创新 转化、场 景营 造、社区 服务等综合 功能的科创 空间,建立 完善科技创新综合 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 团队、企业、创投机构、 孵化平台入 驻,促进 产业创新资源优化 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参与科创 空 间建设,围 绕技术创新、 产品研发、成 果转化、示范应用推 广 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 绕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推 进城市物联网、工业 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 基础设施, 搭建高能级创新平 台、高标准 公共平台等创新 基础设施,建设提供 数字转型、智 能升级、融合创新等 服务的现代 基础设施体 系。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科技企业 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 载体建设和发展,为创新创业 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 研发场地、 设施以 及创业辅导、市场推 广等服务。创新创业载体在 房产、 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老旧商业设施、 闲置楼宇、存量工业 房产转型为创新 — 5 — 创业载体,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用地需求优 先予以保障,并统筹保障 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 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 策,对用于融合 研发、设 计、检测、 中试、新经济等创新 性业态的产业用地, 可以按新 型产业用地 管理。对用于 研发总部、 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 计 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 项目用地, 可以按科 研设计用地管理。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企业、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 织、个人等各 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开展创新创 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不同创新 主体的 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 策支持, 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 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 公平参与市场 竞争。 第十九条 本市支持企业增加 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 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 开展技术、 装备和标准的 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高新 — 6 —技术企业 培育,提供 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 产品首购 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 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及其国有资 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所属国有企业创新 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 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 考核和评价内 容。根据 国有企业实际, 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 比例,对国有企业 研发 费用支出,在经 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 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 营管 理人员实施 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二十一条 本市支持在 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 研 能力,建设世界一 流大学(学科)和一 流科研院所。 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 享有选人用人、 薪酬分配、机构设 置、科研立项、经费使用、成 果处置等方面 的自主 权。 第二十二条 本市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 度现代化、 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 灵活的新 型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开 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 果转化,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 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 评审、引进和 培养人才等 方面适用科 研事业单位相关政 策。 — 7 —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 鼓励其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 科技创新和 产业发展提供中 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 估、展 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 转移、知识产权、科技 咨询、成果转 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 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 创新主体加强协 同创新,建立 产学研用创新 联合体,共建新 型 研发机构和 联合实验室,联合开展前沿科技、 产业关键共性技 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 接平台, 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 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 清单,推动 形成优 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围 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 展重大需求, 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 项目 和创新 基础能力建设工 程,加强 原创性、引领 性科技攻关。 支持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 类创新主体 开展基础 研究和应用 基础研究,推动关 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 破,产生 颠覆性技术。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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