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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2021年第3期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 总第 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102 期 (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 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 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 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诚,并及时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 向综合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规定。 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 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 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 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 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 者。 全宣传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 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 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 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 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管理制度 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 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 营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 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区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 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 认定条件,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 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 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 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 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 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实施监督管理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 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进行 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登记并发放登记证。 102浙江人大公报版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 2021 一年第3期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 定; 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以及是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从事网络餐饮的小餐饮店,应当逐步实现以视频形式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 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具体 总第102 守下列规定: 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 要求和条件; 列规定: 期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 相隔离; 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 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 (三)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 生活物品; 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 (五)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 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六)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 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 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 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 同贮存、运输;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 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正食品摊贩经营。 定;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 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 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 集设施; 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 安全标准; 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 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 (六)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 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中消毒餐饮具; 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 (七)销售散装直接人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 列规定: 的设施;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人口食 (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萃凉菜应 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当设置专用操作区;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 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食品 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 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 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 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 浙江人大公报邸丨103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2021 年 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3期 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责令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正,处二百元罚款。 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 总第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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