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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组织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1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 群众监督。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 靠职工、尊重权益、协调配合、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 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依法支持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 度,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 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 2织,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 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 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 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 展劳动法律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 、法规执行情况 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第七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 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 纷。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 同,引导职工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二章 监督组织 3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应当设立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 会领导 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并接受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用人单位 未建立工会的, 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 聘请职工 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 作。 第九条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和支持 下级工会劳 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 侵犯 职工合法权益的 投诉举报,接受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 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提交的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 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报告 监督工作情况, 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交办的事 项; (四)提请同级工会 向用人单位发 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意见书》; 4(五)提请同级地方总工会 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有关部门发 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 书》。 第十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 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理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 侵犯职工合 法权益行为的 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提交的用人 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三)提请同级工会 向用人单位发 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意见书》; (四)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报告 监督工作情况, 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交办的事 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三项 规定的职责 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同级工会 提请上一级工会代为 履行。 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 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员参照上 述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 法律监督员组 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 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 5劳动法律监督员 从同级工会会员中 推选产生。 有三名以上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 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 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可以聘请相关专家 学者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 相同,特 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聘期根据 聘请协议 确定。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具备履职能力; (三)公 道正派,责任 心强; (四) 奉公守法, 清正廉洁。 地方总工会负责 免费培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考核合 格的,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员因任职期 满或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 因,不再担 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 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证 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名单应当 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委员会 备案。 6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工会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 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三)集体协商和 集体合同的 订立、履行情况; (四)工资支 付、最低工资、加 班工资、 福利待遇规定执 行情况; (五)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 病防治规定和 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 情况,对生产安全事 故、职业 病危害事故等处理情况; (七)养老、医疗、工 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和 职工救助执行情况; (八)女职工、 未成年工和 残疾职工等 特殊保护规定执行 情况; (九)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十)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 从属关系等实施 性骚扰规定 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民 主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十二)职工教育 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十三)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 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可以通过实地检查、 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劳动用工法 治体检活动,排查 劳动关系 风险隐患;对发 现的重大劳动关系 风险隐患,应当通 过同级工会及时 向上一级工会 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 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 向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投诉举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 投诉人、 举报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接到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 投诉举报,应当进行 登记。经审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 围的,应当开展调查, 并自接到投诉举报 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调查;对 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范围或者已经由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人民法 院受理的投诉举 报事项, 不予受理,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告 知实名投诉人、 举报人。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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