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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 民”重要理念,坚持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 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和规范本市人 民建议征集工作,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坚持全过程 民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宪法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人民建议的征求、收集、接收以及处理等活动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以 下称建议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 设和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向本市各 级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 列原则: 2(一)倾听民意,广纳民智; (二)畅通渠道,便捷高效; (三)推动转化,优化治理;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区两级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 织推动、协调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研究拟定人民建议 征集工作规划、计划,研究解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中的突出难 题,指导督促各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 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主体 , 应当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 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工作方式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负责人民 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人员 , 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负责人民建议征集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 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征求、收集、接收、处理人民建议; (三)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交办或 者转送的人民建议; (四)加强人民建议的分析研判,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落 实转化; 3(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建立完善人民建议征集信息 系统,实现议题发布、建议接收、办理反馈、信息查询、公众 评价等功能,并接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同时依 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信息的 互联、互 通和共享。 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信息化建设,共 同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规范、透明、高效。 第八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 采取主动征求、收集和日常接收 等方式,征集人民建议。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 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范 性文 件和作出重大决策,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 生问题的,以 及就人民群众反 映集中的 问题等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的, 可以根据需要开展 专项征集,并 逐步实施目录管理。 专项征集的议题及相关情 况说明、建议提交的 途径和方式 征集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人民建议征集信息 系统上发布。 第九条本市畅通人民建议征集渠道,保障建议人通过 书信、 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媒体等形式提出建议。 本市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门户网站、“随 申办”移动端等政务 新媒体的“ 云征集”功能,为建议人 有序4参与人民建议征集活动提 供便利。 第十条建议人提出的建议应当 客观真实,一 般具备建议主 题、主要事 由、对策建议、建议人 基本信息等要 素。 涉及个人诉求以及依法应当通过 诉讼、仲裁、行政 复议等 法定途径解决的事 项不宜作为人民建议提出。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 限要求, 登 记、受理、转送、办理人民建议,并 对具有价值的建议 予以充 分吸纳、落实。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办理人民建议, 可以采用座谈会、研 讨 会、听 证会、实地 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 论证,邀请建议人、 专 家学者等参加;人民建议 涉及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 范围的,应当 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共同参加。相关调研 论证形成 的意见作为办理人民建议的参 考依据。 第十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反馈人 民建议办理情 况:  (一) 对于主动征求、收集 到的人民建议, 可以通过向社 会公众发布征集情 况的方式集中反馈; (二) 对于日常接收 到的人民建议, 可以通过 书面、电话 短信、网 络等方式向建议人反馈; (三)其他反馈方式。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 健全人民建议 综合研 判、转化机制,通过下列方式促进人民建议落实转化:  5(一)作为制定 惠民、利民、便民工作 举措的参考; (二)作为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参 考; (三)作为地方 性法规、政 府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政策立 改、废、释的参考; (四)作为确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建议 项目的参考; (五)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 案、建议的参 考; (六)作为国家机关的决策参 考; (七)其他落实转化方式。 第十四条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依 托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 统,及时、 快速收集、转送、 汇总、分析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期 间的人民建议,提高人民建议处理的时效 性。 市、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期 间,人民群众反 映较为集中、 具有典型性的建议及时进行调查 、 核实、办理,加 快人民建议转化为 具体政策、 措施的进程, 切 实回应社会关 切。 第十五条鼓励、 支持人民群众 积极为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 建言献策, 营造全社会参与人民建议征集的 良好氛围。 鼓励、 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 团体、行 业协会等 察 民情、 聚民智, 积极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反 映人民群众的建议 。 鼓励、 支持高等 学校、研究机构、各 类智库等参与本市各 级国家机关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提升建议征集的 专业性和精准6度。 鼓励、 支持境外人士积极提出建议, 汇聚全球智慧,助力 上海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开展优 秀人民建议评 选并 予以表扬,对具有重要价 值的建议,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 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 正确的 舆论导向,通过 新闻报道、开设 专栏等方式,加大人民建议征 集宣传力度,提高人民建议征集的社会知 晓度和参与度,提升 人民群众的主体意 识和参与意 识。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 取和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 执法检查、开展询 问和质询等方式, 加强对本规定 执行情况和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开展情 况的监 督。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充分发挥各 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 围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 况开 展专题调研和 视察等活动, 汇集、反 映人民群众的建议,督促 有关方面落实本市人民建议征集的各 项工作。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会同相关督查 部门定 期开展人民建议 联合督办, 对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 况进行 检查。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加强 对本机关和下一级国家机关开 7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 况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人民 团体和承 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 企事 业单位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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