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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0年6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 自治县第 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 1 ——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 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 经济价值,并按国家规定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规划先行、政府 引导、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村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 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管理协 调机制,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传统村落的资金投入, 优先予以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改善村民的 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 和建设利用。 第八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 —— 2 ——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的 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传统村 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调查统计 、 认定和日常巡查等工作。支持村民委员会将传统村落保护的相 关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的义务,对 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传统村落, 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提 出申请,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专 家评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 划编制应当结合 农村实际, 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需 要, 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 特色。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和调 整。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 —— 3 ——展总体规划、国 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相 衔接。 第十三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传统村 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要求,对传统村落内的民居建 筑风貌进行监 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 内的传统建 筑、古桥、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传承相关 场所的保护,并对具有 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传 统单体民居建 筑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历史遗 址遗迹应当保持 原状。确需维护、修缮的传统民居,应当依法报经批准。自治 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其按 照 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 修缮、改造,保持传统村落的原有 格局和 风貌。 第三章 建设与利用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的建设与利用应当 注重传统文化的 延续 性,保持村落的传统 格局和原有历史 风貌。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 商业项目开发的,应当 符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 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相关部 门审批。 —— 4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 措施,扶持传统村 落所在地 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传统建 筑、自然资源、历史 文化等发展传统 特色商品和乡村旅游。 第十九条 在传统村落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 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 取得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 征得有管理权 限的文物主管部门 同意。 第二十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 村落的建设 秩序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对民居建 筑的改造设计方 案进行指导,并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建 筑设施进行 提升改 造的,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保持原有的建 筑风貌。 传统民居建 筑的外观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采用传统工艺、 使用乡土材料。不得使用彩钢瓦、琉璃瓦、空 心砖及鲜艳涂料等现代建筑材料。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修 缮,应当 符合文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 舞弊的,由有权机关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 —— 5 ——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严重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报云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批准, 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 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解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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