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9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名录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 1 ─ 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 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环境要素 等保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 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 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 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水行政、财 政、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教育、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2 ─责,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 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 史文化名城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 公益宣传。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 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 统村落的保护规划。─ 3 ─ 第九条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 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立界标 ,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公示时间 不得少于 三十日。 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 站和主要 新闻媒 体上公布。 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 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 规划。 城市交通、水行政、市政、 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 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 协调。 第三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名录制度,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类型、等级、权属、 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 体上向社─ 4 ─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或者 市人民政府已 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具备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 (一)体现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 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历史城 区; (二)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 史地段; (三)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外,具有一定建成史, 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 具有价值和意义的传统风貌建 筑;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 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六)其他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 设、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资 源开展普查。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有 价值 的保护对象,应当 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 见,并经专家论证后 ,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护名─ 5 ─ 录。 第十六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 价值受到严重影响 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 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评估论证后 ,提请市、县级市人 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市、县级市(区)人民 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 措施,限期整改。   整改 期限届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 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的,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不具有保护 价值的,不 再列入保护名录。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 历史城区,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环境要素的传统风貌和 格局, 不得破坏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街区的 完整。 第十八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开山、采石(矿)、取土、爆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 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修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炸性 、易燃性 、放 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 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6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道路、河湖水系、园林绿 地; (四)损毁、破坏、刻划、涂污保护对象; (五)破坏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 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外,不 得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 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建设 控制地带内,新建、改 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其高度、体量、形态、 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一 致。 第二十一条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应当 遵循以下 要求: (一)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已有架空线路 应当逐步埋入地 下; (二)新建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 ; (三)广场、人行道、传统街 巷的地面铺装采 用传统风貌 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贯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 水系,保护历史城区的 骨干水系,合理恢复重 要历史河道,不 得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水体、水面。─ 7 ─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 流,改善河 道水质。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 控制街区周边的景观环境 建设,保持街区原有的空间格局 与尺度,不得改变 街巷肌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地段应当重点保护整体风貌,延续历史 文脉,增强历史地段经济社会发展的 活力。 第二十五条  下列范围内土地出让前,出让方应当提请文 物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考古工作: (一)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 外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 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历史遗存、文物 或者文物遗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 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 ,并在七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立即停止 施 工并保护现场。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保护规划的 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有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 卫、 消防等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12-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12-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12-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12-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