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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2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 — 1 —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 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 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 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 责范围,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 — 2 —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 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 需经费列入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 务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 备和管理方式,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智慧化管 理系统,推行网格化管理,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 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 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 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宣传,增强市民 维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意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可 以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 部门建 立联合执法机制。 — 3 —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作业, 遵 守职业道 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 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 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举报 投诉、处理和 反馈制度。 第十二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构) 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 符合城乡规划 和城市容 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 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 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建(构) 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残缺、 污损影响市容的,应当及 时整修、清洁,整 修不得改变原规划 — 4 —设计要求。 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 道及窗外等公共、 专有区域 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 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 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擅自占用城市道 路、广场、 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 从事施工作业、 搭建建(构) 筑物、堆放物料; (二) 擅自占用城市道 路、广场、 绿地等公共场所设 置停 车场(点)、施划 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 (三) 擅自占用道路、广场、 桥梁、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 摆摊设点、 从事经营活动和举办文化 娱乐活动; (四) 临街商场、 店铺、餐馆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 放经营设施、商 品从事经营活动; (五) 在城市道 路、桥梁、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 树木、绿篱等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 物品; (六)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 停放场点, 擅自拆除、 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 标识;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维护单位或 者所有权人应当建 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 护,保持完好整洁。 — 5 — 城市道 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 置的各类井盖、沟盖板应当保 持平整完 好;出现破损、沉降、凸起、缺失或者其他安 全隐患 的,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警示标志, 及时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修复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附着于城市道 路的信息 亭、通信交 换箱、配电 箱(房)、 路灯杆、电线杆、交通 标识、交通 护栏、路标牌、 公交站 牌(亭)、垃圾箱、消防栓、执法岗亭、公益岗亭等设 施应当统一规划、有 序设置,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执法岗亭、公益岗亭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 维护,保持干净整洁、 牢固 安全;设施 污损、陈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 时清洗、修 复、拆除或更换。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按照规划 合理布 局,规范设 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 在划定的 停车场 (点)内规范 停放。 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设 置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新技术、智能化 停车场建设,推行分 时分段停车计费 提高公共 停车场使用效率。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 维护人员, 做 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 损坏、废弃车辆回收等 — 6 —工作, 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 序停放车 辆,并及 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 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 辆。互 联网车辆租赁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设 置,应当 符合市容 和环境卫生、环境 保护、城市 供排水等要求。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科学规划集贸市场 建设,完善 配套设施, 引导农产品、日用 小商品经营者进入集 贸市场经 营。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可以设置早 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和 便民服务点等,其经 营 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 时间经营,保持摊点场地整洁, 收市时 应当将 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 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 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 绿地(带)及行道 树应当采取拦土、 遮盖措施,防治裸土流失或扬散。 公共绿地(带)、行道 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 保持整洁 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 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 时补植、 更换。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城 — 7 — 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危及建(构) 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 影响原建(构) 筑物风貌或超过城市规划 中限定的 建(构) 筑物高度的; (三)利用 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 禁止设置户外 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 施的,应当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不得影响 交通安 全和居民生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 期巡视、维 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 全、整洁、美 观。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 整、严重褪色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 时维修、更新;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 暂停使用并及 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在建(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上设置招牌的,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要求、城市容 貌标准、招牌设 置技术规范。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 筑物且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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