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订)》的决定 (2019 年 11 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沈 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 查意见,予以批准,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 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9年10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11 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 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 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 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 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 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3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 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保障对大气 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 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 源、房产、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 商务、应急、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园林、 市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 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 装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执行 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 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 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 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大 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及时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依法如实 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减少大气污染,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 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 义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 气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 电话,对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查证属 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达标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要求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确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依法编制大 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 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 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划定大气环境质 量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逐步削 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行政区 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 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本行政 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 实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019 年第 7 号 (总第 265 期)39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市可以实行重 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 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 块结合、 无缝对接的原则, 科学划分网格单元, 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 产运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浓度、种类、数量等 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 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 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 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 能正常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立即采取限产或者停产等措施,并报告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 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 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 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或者定 期公布排放污染物名称、 排放数据、 排放方式、 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保护违 法处罚及整改情况,以及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 报告等信息。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 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 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 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报告,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 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 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4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 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进行考核。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方案,明确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 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煤炭消费 总量控制方案制定煤炭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 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逐步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电发 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和大型区域热 源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 宜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燃煤锅炉 (设施) 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 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 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 煤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 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优质煤炭和民用清洁燃烧 炉具。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 染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 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项 目应当实行产能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12-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12-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12-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12-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