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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第三号—20—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 例》的决定,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批准,现予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21—关于修改《黔东南苗 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 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 例》的决定 (2019年1月18日黔东 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决定对《黔东南苗族 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 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 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拆除违章建筑,限期恢复原 状,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 2.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 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二、 三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 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 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五、 六项,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 改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 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22—六条第八项:“违反第十三条 第二、四项,第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 六条第九项:“违反第十三条 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7.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 六条第十项:“违反第十四条 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8.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 六条第十一项:“违反第十四 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9.第二十六条原第八、 九项调整为第十二、十三项。 10.第二十六条第十项 修改为:“违反第十七条的规 定,导致景体污损或者毁坏 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 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调整为第二十六条第十四 项。 11.第二十六条原第十 一、十二项调整为第十五、 十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23—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 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 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 公布。—2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 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 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3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 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 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 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正;根据2019年1月18日黔东南苗 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 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 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氵舞阳 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 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 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 内进行保护、规划、建设、 管理和旅游活动的单位、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氵舞 阳河风景名胜区是指以氵舞阳 河为纽带,融自然风光、历 史古迹、民族风情于一体的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镇 远历史文化名城、铁溪、上氵 舞阳河、下氵舞阳河、云台山、 黑冲、杉木河、旧州历史文 化名镇、飞云崖、高过河等 景区组成,总面积625平方 公里。 根据《氵舞阳河风景名胜 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划 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 府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 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 的保护、开发和建设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5—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的 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 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 态效益协调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 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特 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开 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在 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 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 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权 利,并享受自治州人民政府 的优惠政策。 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 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 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风景 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应当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 实施。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 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 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并 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风景 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的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管理 工作。 风景区的乡、镇人民政 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 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 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对风 景名胜区统一管理,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组织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 景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26—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和方案审查; (四)组织对风景名胜 区资源的调查,建立和完善 资源档案;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 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六)做好对风景名胜 区的宣传,开发旅游市场; (七)指导、协调和监 督县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 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风景名 胜区资源的科学研究;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 授予的其他职权。 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 区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做好风景名胜区 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协调风景名胜区 内部门和单位做好风景名胜 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社会秩序和旅游 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 景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 方案的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六)贯彻执行风景名 胜区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七)开展风景名胜区 资源的科学研究; (八)协助州风景名胜 区管理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 的宣传工作,开发旅游市场; (九)县人民政府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 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 人民政府及风景名胜区管理 部门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所 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确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界 桩,标明界区,设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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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9-06-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9-06-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9-06-2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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