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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4)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12) 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20)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4)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28)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31)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34)贵 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2019年 第4号 (总第323号) 主办单位: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 行政中心 邮政编码:550081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2019/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7月3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 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5月31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 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有效保 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为目的,以天然或者人 工形成的湖泊、河流、库塘、沼泽地等生 态资源为依托,经过批准进行适度建设, 形成的可供开展游览休闲、宣传教育、科 研、监测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 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 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资 源优势、地方特色和功能定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 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 投资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公园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监 督和管理。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湿地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 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水务、农业、公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 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 地公园生态环境、人文历史、自然风貌、 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 制止损害和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 地公园规划。湿地公园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 湿地公园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文明城 市建设规划,并且与环境保护、绿地建设 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湿地 公园,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由同级 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组织论 证、评价。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 予以确认并且公布。 第九条土地、水域和地面附着物权 属明确,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21(一)湿地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生 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示范 性; (二)湿地具有科学研究、历史文化 等价值; (三)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湿地科普 宣传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规模,市级不低于15公顷, 县级不低于10公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湿地公园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划定湿 地公园绿线控制范围和规划建设用地红 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湿地公园的保 护管理需要,可以在湿地公园周边划定外 围保护地带,实施建设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湿 地公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编 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实施。 湿地公园经确认设立公布后,申请人 或者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于一年内编制 完成详细规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实施, 并且报所在地湿地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确因保护和管理需要调整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变更湿地公园范围, 或者撤销已经建成的湿地公园的,由确认 设立湿地公园的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 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协同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组 织实施详细规划; (三)建立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和 落实管理责任;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公园配套设施; (五)维护公园公共秩序,制定和实 施安全应急预案; (六)标定、设立界桩、界碑; (七)设置游客须知、示意图、指示 牌,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服务监 督电话; (八)配备、培训导游、解说和技术 人员等。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 湿地公园内设置生态宣传教育设施,提供 文明、健康、生态、环保的游览休闲等服 务。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实际划 分为保育区、恢复区、宣传教育展示区、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 理。 (一)保育区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 监测等活动; (二)恢复区只能开展培育、恢复湿 地的活动; (三)宣传教育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 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 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接待和服 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根据保护和管理的需要, 湿地公园可以实行区域修复、区域关闭制 度,可以限制进园客流量。 修复、关闭的区域和最大客流控制人 数,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报主管部门确定 并且公告。 第十七条确需在湿地公园引入外来 物种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报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建立外来物种的信 息系统,实施动态监控。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2019/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2第十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及其外围 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和 繁衍环境。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 源。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 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申 请采集证。其他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 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 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 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九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猎捕野 生动物,但是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 证的除外。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除水生野 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 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 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 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内水体的水流、 水源和水面,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依据 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整修、利用外,不得擅 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 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者 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 倒固体废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采摘花木、践踏花圃; (二)在未经允许的区域宿营、烧烤、 吸烟; (三)在未经允许的河段或者水域钓 鱼、游泳、划船; (四)未经允许使用扩音设备;(五)洗涤、漂染,乱扔垃圾; (六)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七)开(围)垦湿地,改变湿地用途; (八)取土、挖砂、采石;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 关行为。 第二十二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 符合湿地公园规划和国家、省的有关标准、 规范,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 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特征,并且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实施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 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 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湿地公园规划,调整湿地公园内农业 种养结构,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与湿地 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植、养殖活动,发展 生态农业。 因湿地公园的保护和修复需要限制湿 地公园内原有生产、经营活动,给生产、 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湿地公园内经营网点的 设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分区管理 要求和公园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 所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 棚、摆摊、设点以及在经营场所外兜售商品。 第二十五条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 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 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湿地 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 间、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23第二十六条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公益 活动,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临 时举办一次性的商业性活动,应当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 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检查、 考核、投诉受理等工作制度,加强对湿地 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湿地 水环境、生态特征、植被演替和保护类群 等资源动态变化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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