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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7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形成积极健 康向上的意识形态,全面提升市民素养和城市 文明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 法律、法规规定,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 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礼德观,维 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 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广泛、 深入开展营口有礼主题活动为载体,培养市民 形成文明礼仪习惯,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统筹推进、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共建、 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 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宣传、表彰、推广先进典型,组织 志愿服务和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措施,保障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和县 (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 2019 年第 4 号 (总第 262 期)81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 光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践行市民文明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待办事人员态度冷淡、言语粗鲁; (二)穿着与机关形象不符的服装; (三)工作作风松弛散漫,影响机关形象; (四)在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不践行 救死扶伤社会公德; (五)鼓动他人或者参与非法上访; (六)不讲诚信,不执行已出台的政策、 不兑现作出的行政承诺。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行为规 范, 关爱学生, 建设文明校园,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辱骂、体罚幼儿或者学生; (二)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或者参与社会 有偿补课; (三)接受或者变相向家长及学生索要财 物; (四)向家长及学生推销商品、教辅材料、 学习用品,推荐课外辅导机构。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 尊重师长, 团结同学, 不得辱骂、殴打教职人员和同学。 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 秩序。 第十二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规守 纪, 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着装、仪表不整,不佩戴相关证件; (二)敷衍办事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冷落、讽刺、辱骂办事人员; (四)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空岗;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接受财物,为 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规定从事、 参加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美德,家庭 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 和谐相处、 尊老爱幼, 培育弘扬良好家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 (二)侵占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财产; (三)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 (四)辱骂、殴打、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应当遵守企 业行为规范,诚信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诚信,以假代真、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二)对外宣传和业务推广中从事违反社 会公德的行为; (三)歧视、辱骂、体罚员工; (四)员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 规定,树立网络文明新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信息 及言论;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 (三)捏造事实,发布、传播破坏国家、 地区形象,危害社会发展稳定的信息及言论; (四)擅自发布、传播自然灾害、重大疫 情事故、 突发性群体事件、 社会敏感信息及言论,8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 为公约,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景区内文物、景 观及旅游设施; (二)不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宗教信仰; (三)不遵守景区公共秩序,对他人造成 影响; (四)破坏景区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维护交通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座位,辱骂 或者殴打司机、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上车; (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反规定使 用远光灯、鸣笛、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 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三)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 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 停车、载人载物; (五)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社区公共文 明行为规范,弘扬时代新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 及其他低俗活动; (二)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 (三)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附属物; (四)侵占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在城市 建成区内饲养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 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随地吐痰、 便溺,违规排放油烟;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随处张贴广告、涂写刻划,占道经营, 破坏绿地、树木等公共设施及附属物;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 平台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 动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 在公共场所不遵守秩序、 衣冠不整、 大声喧哗、污言秽语、辱骂他人,不礼让老弱 病残等弱势群体; (七)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即时清除犬 只粪便。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和管理使用“营口有 礼”基金,采取政府资助、企业、民间组织和 市民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宣 传培训、项目研发等推动营口有礼主题活动、 弘扬社会正能量、建设文明礼德城市,基金的 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确定每年 9 月 1 日为“营口 有礼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营口有礼主题活动, 倡导广大市民做文明礼仪的践行者、促进者, 推动形成学礼仪、懂礼仪、讲礼仪、传礼仪的 2019 年第 4 号 (总第 262 期)83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在 营口有礼主题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雷锋标兵、 道德模范、 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 等先进典型和先进集体推选活动。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职工、成员弘扬雷 锋精神等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学雷锋标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 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方 式进行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老、 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助医等社会 公德活动, 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 和便利条件,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 其他户外工作者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 加热饭菜、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进行督查和社会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督查、调 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将 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 行为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 息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 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文 明新风,倡导言行知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 孝善齐家、邻里守望的社会风气。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 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把文明行为教育纳入 教育教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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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06-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06-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06-0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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