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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 地方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通过,现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会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 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 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证书。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 条例。 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 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备案。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本工程、建筑工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目起三十目内,向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 :“未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 汽车租 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山西省 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 条例》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参改后, 任务。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 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 19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或者 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资质 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 其分 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 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十五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负责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责。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 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 位承 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 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 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部门备案。 承 计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 资 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的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范围。 并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技术力量;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 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编制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 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 优劣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 建议书获得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方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 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 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他媒介发布。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 执行。 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 补偿办法。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察、设计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 2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或者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 度的要求; 勘察、设 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标公告 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包。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 人民政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 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 招标人 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签订之 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 政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 劫察,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 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五)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和 ;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相适应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的专业 第十九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 第二十四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 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 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方案和总概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托具有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第二十五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 的要求 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 示人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 方案的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 口中标 同中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定优质优价条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施工图审查管理 程的 机构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 立资质 第四章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 位的, 第二十二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 规定 (一)项目批准文件;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城乡规划要求; 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 二程勘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试运行考核。 专业 (四)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建 2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 整 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限性 可以对其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负责。 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 设计 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建 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其 者以 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 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建设工程勘 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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