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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2019年1月1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 、 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 测预警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 — 1 —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方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 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 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 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将防震减 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每年听取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汇 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教育 和体育、农牧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 震减灾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相衔接。 其他相关规划应当包 含地震灾害防御内 容,体现防震减灾 要求。 经批准的规划需 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 编制程序由原批 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支持防震 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防震减灾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应用, 加强交流与合作, 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 平。 — 2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 义 务,有权制止和举报干扰、阻碍、破坏防震减灾活动的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引导、规 范社会组 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对在防震减灾活动中做 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八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 业台网监测与 群测群防 相结合。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地震群测群 防体系建设, 配合、支持国家、省级地震部门在州内专 业地震 监测台网(站)的建设。建 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 情速报网、地震 知识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 兼)职防震 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 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 速报、防震减 灾科普宣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 学校、幼儿园 医院、社会 福利机构等单位应当配备防震减灾 辅导员或者联络 员,负责防震减灾 知识宣传和工作 联络。 助理员、 辅导员、 联络员工作区域应当 网格化管理,接 受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 指导、培训。 — 3 —第十条 下列工 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 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 矿山等重大建设工 程; (二) 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 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 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 库; (四) 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 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 库; (五)坝高80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 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的流域开发梯级水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 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工 程应当在 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 台 网并投入运行;第二、三、四、 五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 台网应当在 开始蓄水前1年建成并保持运行。 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 台网的,应当 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 测台网并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 程应当设置 强震动监测设 施: (一) 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 层通过、 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 型水库; (二) 处于地震重 点监视防御区、地震 基本烈度7度以上 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 特大桥梁; (三)抗震设防 烈度为7度、8度、9度地区, 高度分别 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 筑; — 4 —(四)设 计地震烈度为8度以上的一级、二级永久性水库 水工建 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 程。 第十二条 已纳入自治州地震监测 台网的台(站)、监测 点正式运行后, 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因搬迁或者撤销 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 级人民政府防震减 灾工作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按法定 程序报批后实 施。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乡( 镇)人民政府 及街道 办事处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 施,地震 观测环 境,地震 遗址、遗迹,地震监测 台(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 施。 划定的地震 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应当向社会公 布。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地震 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内从事下列活 动: (一) 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 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内设置 无线信号发射装置 进行振动作业或者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 磁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 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或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 形变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内进行 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 流体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内堆积或者填埋垃圾 进行污水处理; — 5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 碍物或者擅自移动 地震观测标志。 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设工 程,不得对地震监测设 施、 地震观测环境 造成危害和干扰。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 有关的信息,应当以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 布的地震预报 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 散布地震预测预报 意见及其评审 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 谣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新闻媒体等部门 迅速采 取措施,予以澄清,及时向社会发 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地震重 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地震活动 断层探测工作,并将结 果作为制 定城乡规划与建设的依据, 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地 质构造环境 并采取工程性防御 或者避让措施。 建设工 程选址应当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抗震防灾规 划要求和城镇体系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中的抗 震防灾专 篇要求。 房屋建筑场地选择、地基处理、基础选型应当符合建筑抗 — 6 —震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 程,应当按照国 家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并 遵守下 列规定 : (一)重大建设工 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 程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 评价,并按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确定; (二)一 般建设工 程,按照地震动 参数区划图确定;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 福利机构、体育场 馆、 博物馆、文化 馆、影剧院、大型商场、交通 枢纽等重点设防类 建设工 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 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1 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 措施; (四)抗震设防 烈度8度以上地区,三 层以上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房屋建筑应当采用基础隔震、减震 技术; (五)房屋建筑结构更改与风 貌改造应当符合抗震设防 要 求。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在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抗 震设防设 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 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 类要求的,应当 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更改。 未更改的, 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 位对建设工 程的抗震设 计、施工的全过 程负责。 不 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不得在工程设计合 — 7 —同或合同以 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不得 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 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 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 措施;不得选用不符合施工图 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 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准确性负责,应当 执行抗震设防专项 论证、抗震设防专项 审查 意见。不得违反抗震设防 要求、国家标准关 于抗震设防 类别划 分规定、国 家标准采取抗震设防 措施和确定地震作用、 使用失 效旧标准、 旧规范。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 品质量和检 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 施工,对 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依照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 施监理,并对 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建设工 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勘察合同进行 勘察工作,并对 提 供的建筑场地抗震 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工 程抗震设防 要求执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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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2019-05-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2019-05-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2019-05-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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