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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武汉市禁毒条例 (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02年4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湖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 市禁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 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1月23日武汉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壱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 《戒毒条例》 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 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 教学、 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 经营、 使用、 储 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毒宣传教育、毒品 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 禁制、 禁 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 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 建设、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 毒人员的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 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六条 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部门协同、 社会 共治的工作机制。 市、区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本 辖区内的禁 毒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 计划和政 策措施; (二) 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 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 任并定 期开展考核 ; (三) 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 4 —实行重点整治; (四)建立健 全禁毒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 策; (六) 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七) 组织开展禁毒工作 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八) 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 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 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 承担禁毒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 单位应当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分工, 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毒品 查缉,毒品犯罪 案件侦查,毒品行 政违法 案件查处,毒品 原植物禁种,吸毒人员的 查处、登记、动 态管控,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 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 (二)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 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 (三)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 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以及戒 毒医疗机 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和吸毒所 致精神障— 5 —碍救治等工作 ; (四)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 相关监督管理,药 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 (五)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 全监督 管理等工作 ;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组织、督导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 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戒毒康复人员 提 供救助服务 ; (八)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指 导、职业培训和就业 岗位推荐等工作 ; (九)工会、 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 各自工作, 组织开展禁毒宣传、社会 帮扶、志愿服务活动; (十)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 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 禁毒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鼓励社会工作 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 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 益活 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捐赠、设立 帮扶项目等方 式参与禁毒工 作。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支持禁毒社会工作 者和志愿者开展 禁毒活动,对其进行指导、 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6 — 本市依法设立禁毒协会、 禁毒基 金会。 禁毒协会 由关心和 热爱 禁毒工作的 企业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其他 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 禁毒基 金会可以依法 接受社会和 个人捐赠,捐赠专门用于禁毒 工作。 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学 技术 研究和人才培养。 鼓励运用互联网、 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建立健 全禁毒合作机制,开展禁毒 执法、 科研、 教育等合作 交 流。 第十条 鼓励公民举 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市禁毒委员会、 市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 报奖励制度和保密制度,公 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 毒品违法犯罪举 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对在禁毒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全社会共同 参与的禁毒— 7 —宣传教育工作 体系,加强禁毒教育基地建设, 普及毒品 危害及 预防知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文化和 旅游部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 当通过 多种方式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制定和实 施禁 毒公益宣传教育方 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 毒宣传 广告和公益节目。 从事移动通讯、 公共 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 单位应当刊登、播放 禁毒公 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和音像资料。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考 试内容, 对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作为 校本课程重要内容, 落实 教学计划和课时。中等 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 知识纳入 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观禁毒教育基地, 利用校园网、图书 馆、阅览室、广播站、 宣传 栏等载体,开展 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 育。 第十四条 工会、 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居民委 员会应当结合 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等群体— 8 —的禁毒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对未成年人 进行毒品 危 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防止其吸 食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 法犯罪 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 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等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 相关 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加强乡村禁毒文 化建设,针 对不同地区、 不同人群、不同时段,因地制 宜采取针 对性、特色化的禁毒宣传教育, 推进农村禁毒宣传教育 全覆盖。 鼓励在村规民 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并 督促遵守。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 交通、 公 路运输、 物流、邮政、快递等经 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 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 警示标志,开展 禁毒宣传。 第十八条 酒店旅馆、歌舞娱乐、游艺娱乐、酒吧、桑拿、足浴、 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 场所的经营 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场所从 业人员 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签订禁毒责任 书,并在经营场所的 显著位置张贴或者 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 布举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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