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2001 年 2 月 23 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根据 2019 年 1 月 25 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9 年 3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乳源 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乳源瑶族自治县水 污染防治条例〉等 两 部单行条例的决定》 修正 ) 第 一 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 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 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上述森林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乳阳林业局、天井山林场的森林资源按国 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 织实施,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 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 加大财政预算保障力度 , 确保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自治县的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生 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 和经济林。自治县区域内根据气候和环境条件划分为四大林区。 (一)东北部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区; (二) 东南部丘陵为用材林 、 经济林 、 风景观赏林 、 薪炭林 、 水源涵养林区; (三 ) 中 、 西部山地为用材林 、 风景观赏林 、 水源涵养林区 ; (四)北部石灰岩高寒山地为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 区。 第七条 自治县禁止在全封林区、半封林区内砍伐林木和烧制木炭。推行以煤、沼气、电、煤气、太阳能代替薪材,改灶节 燃,减少薪材消耗。 第八条 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森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 林地、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以及江河湖泊沿岸坡地、水库 库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实 行封山育林。 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 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向自治 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利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采 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是指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 藏等需要使用林业用地,改变为非林业用地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架设其它设施; (二)在林地上空架设电力、通讯等线路,致使林地不能种 植树木、竹子等植物; (三)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活动,致使林 业生产条件遭受破坏; (四)在林地上进行其它非林业生产而改变地形地貌的。 第十条 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 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十一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的动植物及其种 子、种苗的检疫工作,加强对绿化、观赏和药用树木、木本果树 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技术规 程采脂、挖笋、掘树根、剥树皮和采挖名贵花草、药材。 第十三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 植物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未经省林业主 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 五月三十一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 庆、重阳、冬至、除夕等传统民俗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和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 火 险 期。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 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 测、预报工作,并提出防治方案。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第十六条 禁止采伐下列生态公益林: (一)京珠高速公路、国道 323 线、坪乳公路两侧第一重山 分水线以内的森林; (二)南水水库沿岸 150 米以内的护岸林;(三)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峡谷自然保护区、青溪洞 珍贵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云门寺风景区内的森林; (四 ) 自治县县城周围第一重山分水线以内的森林以及泉水 、 平溪、天子地山、观音山水源涵养林和大东山水土保持林。 第十七条 自治县对森林、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管理。采伐 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不得 超限额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木材加工企业自行按要求自主开展木材加工,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 工和运输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 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 理工作。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二 ) 擅自经营 、 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 (三)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第十九条 从自治县运出木材,应当申领《木材运输证 》 。 第二十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 检查站,负责木材和野生动植物的运输检查以及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的调运检疫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 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 组织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照国家法 律规定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沿岸的造林绿化由有 关主管单位负责;工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营区的绿化由各 单位负责;城镇的绿化,由各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 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 树不少于 3 棵。按照有关规则、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履行义务植树行为。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可以分为造 林绿化 、 抚育管护 、 自然保护 、 认种认养 、 设施修建 、 捐资捐物 、 志愿服务、其它形式等 8 类。 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年度义务植树需要规划 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 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责 任追究制 , 对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的 , 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占用林地的,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采挖列为自治县保护的野 生植物或者采伐、采集珍、稀等植物资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 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一 ) 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以 100 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 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公 民无故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 义务。无故不履行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5-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5-0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5-0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5-0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