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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2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第五章 社会公益性资金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七章 绩效审计监督 第八章 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监督 第九章 审计程序 第十章 审计结果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3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 共资产的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下列 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下一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 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 的财政收支; (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 务收支; 4(三)公共资产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 财务收支; (四)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 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五)本级政府规定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 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 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审计监督。 5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监督,促进提高财政 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 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依法 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6第九条 市、区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 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市、区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对其派出 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 量进行检查。 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 免,应当事 先征求市级审计机关 的意见。 第十条 经本级政府 批准,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设立政府投资 审计机构和其他专项审计机构,以及在有关部门和区域依法设 立审计机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审计结果 运用制度, 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结果 信息共享机制。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审计结果,并 将审 计结果 运用情况 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7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财政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 (一)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收 入征收部门 征收预算收 入情况; (三)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 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五)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 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 审计,应当 包括下列内 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本级预算 向 本级各部门或者单位 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 中调整情 况和预算收支 变化情况; 8(二)财政、 税务及其他预算收 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征收预算收 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 批准的年 度预算、用款计 划,以及规 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 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 管理体制的有关规 定,拨 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 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 办理结算、 结转情况; (五) 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预算收 入的收纳、 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 付情况; (六)本级政府 各部门或者单位执行年 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 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 况; (八)财政部门 管理的政府性 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九)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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