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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4月24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 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自愿无偿献血制度。 鼓励符合献血要求的个人自愿无偿献血。 第三条 本市无偿献血实行统一采供血机构,统一采集、统 一检测、统一管理和统一供应血液制度。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宣传无偿献 血,动员和组织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符合献血要求的个人自愿无2偿献血。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无偿献血事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并负责下列 主要工作: (一)合理规划、建设献血站(点);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四)对在无偿献血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或者给予表彰。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是无偿献血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本辖区的无偿献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 度;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红十字会、采供血机构以及健康 教育与促进机构等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三)普及血液知识,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下列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站(点)建设3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在卫生健康 部门提出献血站(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 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或者在建成区合理设置献血站 (点);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献血站(点)建 设项目进行审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捐血车道路停 放点;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 (点)的指示牌; (五)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 血公益户 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 支持,提供 必要的条 件和便利; (六)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以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 小学 生健康(卫生)教育 范围,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 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 容; (七)宣传部门负责对全市无偿献血公益 广告进行统筹规 划、综合协调;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公益 广告的监督管理; (九)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 育、监督管理、人员 培训等工作 所需经费。4第八条 红十字会依法 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表彰 以及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 持续健康发展。 工会、 共青团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积极参与并开展无偿献 血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 媒体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 免费发布无偿献血公益 广告。 鼓励其他 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 布无偿献血公益 广告。 第十条 采供血机构是依法设 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 性 机构,应当为无偿献血提供安全、卫生、便 利的条件,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血液的采集、检测、制 备、储存、调剂、供应和 质 量控制; (二)无偿献血 信息库的管理; (三)临床输血的 技术指导; (四)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 志愿者招募; (五) 办理临床用血 费用报销手续; (六)建 立信息公开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及国家有 关采供血的 标准和技术规范。 禁止采供血机构以 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采集、提供临床用5血。 第十二条 政府设 立无偿献血 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下列 开支: (一)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教育,表彰、 志愿 者招募、志愿服务组织建设等; (二) 向无偿献血者提供 必要的饮料、食品等; (三) 支付无偿献血者及其 配偶、子女和父母临床用血 费 用; (四)无偿献血证明、献血 纪念品和荣誉证 书等的制作。 第十三条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男性体重五十公 斤以上或者 女性体重四十五公 斤以上,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个 人,自愿捐献全血或者血 小板等血液成 分。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无偿献血者 免费进行健康检 查。无偿献血者身体及 心理状况 不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采供血机构 不得采集其血液,并 向其 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者 每人次采全血的,采 血量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全血的献血 间隔不得少于 三个月。 单采血 小板等血液成 分的采集量和 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6健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 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无偿献 血证明。 无偿献血证明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 所献血液 只能用于临床输血, 不得用 于其他用 途。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 所献血液经检 验合格的,其本人临 床用血 可以终生无限量优先使用、免交临床用血 费用。其 配偶、 子女、父母临床用血 时可以合计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 临床用血 费用。 无偿献血者 所献血液经检 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 时 可以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 费用。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 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的, 按照下列规定,在 就诊的医疗机构 办理免交临床用血 费用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 凭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和 深圳无偿献血证明 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 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的, 凭无偿 献血者的有 效身份证件、深圳无偿献血证明、用血者的有 效身 份证件以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 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 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 未在就诊的7医疗机构 办理免交临床用血 费用手续的,可以凭前款规定的证 件、相关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 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 收费单据, 向采供血机构 报销本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的临床用血 费用。 采供血机构应当 向医疗机构提供核实无偿献血者身 份、献 血量等献血 必要信息的查询服务。临床用血 费用由采供血机构 与医疗机构定 期结算。 第二十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 立无偿献血者 信息保密制度, 对无偿献血者个人 信息予以保 密。医疗机构应当对 所知悉的无 偿献血者个人 信息予以保 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 所献血液的安 全性。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献血站(点)的设置 情 况向社会公 布。 采供血机构应当 每月向社会公 布采血量、用血量和 免交临 床用血 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机构提供的无偿 献血宣传和组织、无偿献血者的献血次 数等情况,对在无偿献 血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给予 表彰:8(一) 金奖,在本市 累计无偿献血一 百次以上者; (二) 银奖,在本市 累计无偿献血七十次以上、 不满一百 次者; (三) 铜奖,在本市 累计无偿献血四十次以上、 不满七十 次者。 前款所称“献血次 数”是指实际捐献全血或者血液成 分的 次数。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宣传、 组织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 连续两年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并组织发动本单位员工或者本辖区 居民自愿 参加无偿献血, 每 次献血人 数在五十人以上或者 每次献血人 数达到本单位人 数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授予 “深圳市无偿献血 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 (二)对 连续五年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并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 每年至少组织发动一次无偿献血活动, 平均每次献血人 数在五十人以上或者 平均每次献血人 数达到本 单位人 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授予 “深圳市无偿献血 突出贡献 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 违反本条 例第九条第一 款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发布无偿献血公益 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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