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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粤常备〔2019〕 35 号 总第 号 备 案 报 告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广州市供水用水 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批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现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 准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广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该法规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 说明、审议结果报告 和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一并上报备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日 — 1 — 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供水用水 条例》的决定 (2019 年 3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 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 《广州市供水 用水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 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施行。 关于《广州市供水用水 条例》的审查报告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广东省第十 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柏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各位委员 : — 2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 《广州市供水用水 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草 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 见。法制工作委员会 将该条例草案二审后的修改稿 送省人大环 境资源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 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省 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监委、 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十四 个单位征求意见 ,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有关的意 见和建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条文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1 月 11 日,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 《关于报请批准 〈广州市供水用水 条例〉的报告》后,再次研 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 月 22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 会议对 《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 3 月 18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 论决定,将《 条例》提请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 3 — 3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38 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的《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广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 广州市供水用水 条例 (2018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 — 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五章 用户用水与节水 第六章 农村供水与用水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 量,满足生活、生产以及其他 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 5 — 5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 ,自建设 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供水的 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水 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 或者其他活动需 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为,包括 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 第三条 本市供水用水 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 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把供水、用水工作 纳入同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 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设施和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 建设,提高 供水设施管理水 平,改善供水用水质量和服务, 推进城乡供水 用水一体 化。 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 系、紧急状 态管制 机制和供水应急 管理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 府及其供水行 政主管 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 作。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 工作, 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管, 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 区的环境 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监督饮用水卫生, 依法查处违 — 6 —反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监督本市供水设施产 品的质 量,监督供水 价格的执行情况, 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 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 建设、公安、 应 急管理、财政等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供水行业 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 度,依法开 展活动,发 挥服务、 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 本市供水行业持续健 康发展。 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卫生 健 康、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组织编制全市供水 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专项规划应 当遵循统筹规划、 统一管理、合理布局、 协调发展的 原则,主 要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 、管理和更新改 造、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质管理、 计划用水、节 约用水等内容。 供水专项规划中 涉及用地需求和 空间布局的,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管理 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 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对 — 7 — 7供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确需修改的, 按照原审批程 序办理。 第八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供水 专项规划, 组织 相关单位 编制跨区的公共供水设施的年 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供水 专项规划, 组织相关 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区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 及更新改造方案 等内容。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年 度建设计划的 要求,负责服务 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 扩建,负 责对不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供水设施卫生质量 要求、技术规范的 公共供水管 网实施改 造,并每年向所在地的 区供水行政主管 部 门报送建设和改 造情况。跨区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供水单位 应当每年向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建设和改 造情况。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 家、地方有关 技术标准和规 范,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 火栓等设施。供水设施应 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 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 压 标准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配套建设二次 供水设施。居民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 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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