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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νߪസದ૶սіն߶ӈༀ຾ჴ߶ ܱႿ஻ሙu߉ଲ൧Ӭ൧ܵ৘ྛᆟᆳم่২v ֥थၰ (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 了《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条例》 ,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134 - ߉ଲ൧Ӭ൧ܵ৘ྛᆟᆳم่২ (2018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 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 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 ,文明、规范执法。 - 135 -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 、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 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 政府的规定,领导本辖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 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的指导、监督、考核,依 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 的违法案件。县、区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淮南经济技 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山南新区) 、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派驻执法队伍,具体负责 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交 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 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反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 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 的举报电话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 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 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 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 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落叶 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 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 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 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 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 、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 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 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 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 136 -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 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 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 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 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 行调整。 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根据前两款的规定 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 力清单。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 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 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 定。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 定管辖。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作中的重 大事项,组织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开展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及时通报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 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和 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 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案件线索移送函; (二)监测、鉴定、检 查、调查等证据材料; (三)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 137 - 和相关物品。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者结 果,应当及时告知移送部门。 移送部门应当配合接受移送部门做好案件 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协助: (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 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二)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三)通过协助才能实 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文 书、资料、信息的,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提供;情况复杂的,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不能 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 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 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并明确答复期限。出 具专业意见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 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可以在城市广场、商业 中心、主要道路、车站等 重点区域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联合执法工 作站,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 文书送达、行政强制、宣传教 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 法工作。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 得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 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 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 考核。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理由、 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 - 138 - 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 不得少于二人,应当按照规 定着装,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 规范。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 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 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 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执法人员可以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当 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日常巡查机 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 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 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 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 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 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 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录 音、拍照、摄像等设备,对 违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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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9-04-1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9-04-1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9-04-1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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