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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文 件 粤 常备〔 2019 〕 1427 号 总 第 6578 号 备 案 报 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韶 关 市 皇 岗 山 芙 蓉 山 莲 花 山 保 护 条 例》 已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批 准,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现 将 广 东 省 — 1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决 定 、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报 告 , 韶 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该法 规的 公 告 、法 规 正 式 文 本 、说 明、 修 改 情 况 报 告 和审 议 结 果 报 告 一 并 上 报 备 案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 条例》 的决定 — 2 —(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一次 会 议 通 过 )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审 查 了韶 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请 批 准 的 《韶 关 市 皇 岗 山 芙 蓉 山 莲 花 山 保 护条 例》, 该条 例 与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抵 触 ,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 由 韶 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施 行 。 关于《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 保护条例》 的审查报告 ——2019 年 3 月 26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李柏阳 主 任 、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 各 位 委 员 : 现将法制委员会对《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 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 3 — 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 护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草案一审后,会同省人 大环境资源委、原省林业厅等有关单位和立法咨询专家召开座 谈会进行了研究,并将该条例草案二审后的修改稿送 省人大财 政经济委、环境资源委、农业农村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 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 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等十八 个单位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 和建议。韶关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条文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2018 年 12 月 28 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 会的《关于报请批准〈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 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019 年 3 月 14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 3 月 18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 条例》提请常委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 上 报 告 , 请 予 审 议 。 — 4 —韶 关市 第十 四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9 号 《 韶 关 市 皇 岗 山 芙 蓉 山 莲 花 山 保 护 条 例 》 已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由 韶 关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 并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经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批 准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 。 韶 关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 5 — 韶 关 市 皇 岗 山 芙 蓉 山 莲 花 山 保 护 条 例 ( 2018 年 12 月 27 日 韶 关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皇 岗 山 、 芙 蓉 — 6 —山 、 莲 花 山 的 保 护 , 推 进 城 市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 根 — 7 —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城 区 内 皇 岗 山 ( 含 鸡 公 山 ) 、 芙 蓉 山 、 莲 花 山 ( 含 稔 菇 山 ) 以 及 田 心 工 区 ( 以 下 简 称 “ 三 山 ” ) 的 保 护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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