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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月 亮 山 梯 田 保 护 条 例 (2018年10月3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月亮山梯田保护,促进梯田永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月亮山梯田,是指自治州月亮山地 区从江县、榕江县行政区域内世代传承并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 集中连片梯田,以及与梯田生产技术系统、生态系统等相关的 灌溉设施、水源涵养林、村寨和原生态文化景观。— 2 —第四条 月亮山梯田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梯田保 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设立梯田产业发展资 金,加大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发展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月亮山梯田保护资金,用于月亮山 梯 田保护。 第六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有利于月亮山梯田可持续发展的土地等政策,引导、帮助 农民发展经济。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月 亮山梯田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辖区内梯田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 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3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梯田保护的巡 查、报告等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健全村规民 约、合作社章程,参与月亮山梯田保护。 村民应当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对于破坏月亮山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月亮 山梯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 编制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报经批准 后公布实施。 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月亮山自然 保护区 总体规划、从江加 榜梯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黔东南民 族文化生态保护实 验区总体规划等其 他相关规划进行 衔接。 第十二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 未经批准 不得 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 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 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拓 展区,实行 分区管理。— 4 —核心区、缓冲区和拓展区的具体 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 按照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 政府划定,并 向社会公布。 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具体 范围的划定,应当 坚持 严格保护、合理 开发、多 方参与、 因地制宜的原则, 妥善 处理梯田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居民生产生活的关 系。 第十四条 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 核心 区、缓冲区、拓展区范围,设置区界标志。 第十五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 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梯 田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核心区内严格控制 非维护梯田生态系统、农耕技术系统活 动的建设。 缓冲区内的各 项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实行规划 许可。 拓展区内的 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有关保护管理要 求。 第十六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重大 项目的建设应 当征求月亮山梯田利 害关系人和有关 方面的意见,必要时 组织召开听证会。— 5 —第十七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 已批准的 建设项目,建 设、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对周围景物、古 树名木、水体、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损坏。 对梯田生态系统 造成影响的在建项目,应当 限期治理, 消 除影响。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 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 核 心区、缓冲区内的,其 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 周边 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土地 征收、征用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控制。 交通、水利、 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 选线,应当有利于永 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和梯 田文化景观资源 富集区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农业 面源污染防治,防 止有毒有害物质对月亮山梯田的生态环境 造成破坏。 第二十一条 保护和利用 特色动植物遗传资源。 支持大 力发展有 机农产品和农产 品地理标志产品。 推广科学用 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采用生— 6 —物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 月亮山梯田 核心区、缓冲区内,鼓励种 植水 稻、油菜等适宜农作物。 鼓励梯田承 包人保持 稻鱼鸭共生等传统生产 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林业发展应当遵循月 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与月亮山生态体系和自然景观 相协调。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亮山梯 田保护区域内的林业生态 建设,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 河道、坝塘、沟渠等水利设 施的保护和 建设,保 障梯田水源,维护梯田的自然灌溉系 统。 第二十五条 从江县和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收 集、挖掘、整理、编撰与梯田有关的 古迹遗存、民间习 俗、地名、名人、民 间神话、传说、歌谣、说唱、谚语、 歇后语等,保护和传 播与梯田有关的优 秀民间文化。 第二十六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 拓展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 途; (二)弃耕抛荒;— 7 —(三) 占用耕地 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 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 ; (五)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内的 界碑、界 桩; (六)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与梯田有关的 不可移动文 物; (七)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 、大树、名木; (八)盗伐、滥伐林木; (九) 建设生活 垃圾填埋场和工业 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 设施、 场所; (十)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十一)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 缓冲区内, 除禁止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 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 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月亮山梯田保护的 核心区内, 除禁止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 、溪流的自然 状态;— 8 —(二)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 他破坏梯田资源、自然 景 观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 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月亮山梯田 核心区、缓冲区内,鼓励 使用 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 开发利用 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科学合理地进行道 路交通、农田水利、 电 力等基础设施和 服务设施 建设。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 开发利用月亮山梯田资源,保 护其合法权 益。 第三十一条 鼓励梯田承 包权人、传统民 居所有权人以及 其他权利人, 采取经营权流转、入股、合作等 方式参与月亮山 梯田的 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村集体组织、村 民依法从 事民俗文化表 演、休闲娱乐、农事体验、特色餐饮住 宿、 乡村旅游等经 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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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2019-04-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2019-04-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2019-04-0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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