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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19年1月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 的《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1月26 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批准) 目 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 第二章监督管理 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 第二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 第三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 第五节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 第五章法律责任 污染防治的财政投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章附则 大气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 染防治相关工作。 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24- 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网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 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 备。 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 第十条编制、修订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 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 第六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 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保持城市通风廊道 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 畅通。 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 第十一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 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 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 核评价内容。 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生态环 众性自治组织齐抓共管的大气生态环境监管机 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大气环保意识,对在防 制。 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 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等,应当 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大气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形成保护大气环境 第十三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的 的社会风气。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 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 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染物。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保意识,自觉践行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 碳、绿色、节俭的生活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 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设 排放。 置并规范使用有明显标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第二章监督管理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 施,应当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设备检 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 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五个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 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突发 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大气 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停产限产 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 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危害,并在二十四小时内 计划。 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 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 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制定大气环境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 得少于三年。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动监测设 况,并向社会公开。 施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时内向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设置 手工监测,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立即恢 符合规定的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立和完善大气 复运行。 25- 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 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 第二十二条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 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的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 第十六条实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举报 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 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方 产、销售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 便群众举报。 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 第三章防治措施 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进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 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 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 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新上用煤项目,所有新 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者 设施,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保持正常运行;无法 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 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废气排放达到规定要 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 控制方案,制定本辖区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 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 施。 理,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 用,每年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实施气代煤、电 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代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 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 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 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三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 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 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 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等行业和公务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 用车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 中供热率,降低能源消耗。 动车。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停放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煤炭、重油、 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 者其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 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 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符合标准的,所有 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煤研石、砂、石 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维修,经检验合 等的区域。 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沿线、道路 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 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 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 废。龙 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 第二十八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 第五节农业农村和其他污染防治 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 置。 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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