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10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9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 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 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2 —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第 一、 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负责、 社会 协同、公众参与,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 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将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研究等专门人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 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族宗教、 住房和城乡建设、 教育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等 相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 3 —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 屈原文化、 昭君文化、 嫘祖 文化、 巴楚文化等 地域特色文化为重 点内容,结合 端午节等传统 节日以及文化和自 然遗产日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宣传、展 示、 展演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收藏、展示、研究等公共文化设 施。 鼓励和支持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管理 者、 经营者依法宣传、 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 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 教学、 收藏、 展示、 传承、 捐赠、志愿服 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名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推荐符合列入 上一级 名录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 项目保护规划, 开展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数 字化、信息化保护和传播,建立 数据库。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规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4 — (一) 对列入人 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名录的,编制专项 保护规划,建立专 题展示馆; (二) 对列入国 家级、 省级、 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 的,按照项目保护规划 要求实行保护。 第十一条 对受众广泛、 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 (一)培育 或者扶持建设传承 基地; (二)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 记录、整理、出版 有关技艺资 料; (四)组 织开展研讨、宣传、展 示、展演、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对存续状态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 发展优 势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 炮制类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在保持传统工艺 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 实性的 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实行生产 性保护: (一)制定 生产性保护规划和 扶持政策; (二)建设 生产性保护 示范基地; (三) 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传统工艺; (四) 开展传统技艺 类传承人 群研修研习培训; (五) 鼓励、引导社会力 量兴办传统工艺 企业;— 5 — (六) 支持、 指导传承 基地、 传承人、 农户与行业协会、 合作社、 公司等合作发展相关产 业。 第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 传承 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 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 (一) 记录、整理和保 存代表性传承人 掌握的传统技艺; (二) 收集、收藏和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 料、场所; (三) 推荐或者招募学艺人员。 第十四条 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实 行记忆性保护: (一)建立 记忆性保护 名录; (二)组 织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相关资 料和实物; (三)建立 档案库。 第十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丰富、 传统文化 积淀深厚的 传统村镇、街区、 少数民族聚集区等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可以依法设立本级文化 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六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涉及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建筑物、构筑物、 场所、 遗 迹等的建设 与管理,应当 兼顾历史文化名城、 街区、 名镇、名村和相关物质文— 6 —化遗产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 标志,制定专 项保护 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在文化 生态保护区内新建、 改 造或者修缮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尊重该区域的历 史文化,并与传统 风貌相一致。 第十七条 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及其代表 性传承人、保护 单位的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单位的权利和 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的代表 性传承人、保护 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 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单位评估办法,并将 评估结果 作为给予补助、资助的依据。市级和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 补 助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 确定。 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 或者职责 的,文化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取消其资格并重新 认定;代表性传 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重新 认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有 关部门 可以通过 助学、奖学金或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 鼓 励传承人 带徒授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 7 —代表性传承人发 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 化遗产 知识纳入中 小学教学内 容。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 单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课程设计与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 文化遗产列为本行政区域 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指导传承 基 地和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单位参与开发文化 旅游、乡 村 旅游项目,鼓励、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色旅游 项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 目的国内 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省内 外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 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利用非物质文 化遗产资源,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 特色和市场 潜力的文化产 品和文化 服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的利用,应当 尊重其原真形式 和文化内 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 开发。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的代表— 8 —性传承人和保护 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申请获得国内外的 商标、 版权、地理标志和民俗文化、 传统 知识、 遗传资源等 知识产 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 冒用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的保护 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名义开展 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 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 法规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9-01-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9-01-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9-01-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9-01-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1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