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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2013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的社会急救医疗财政投人和增长机制。 第六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一章总则 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 第四章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围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市)、上街区紧 第五章法律责任 急医疗救援机构在市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指导 第六章附则 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旅游、交通、食品药 第一章总则 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通信、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 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 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救死扶伤,保 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障公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工作。 条例。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 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 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紧急医疗救护。 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 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包活: 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公共卫生服 (一)市、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 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 机构; 会协调发展。 (二)急救医疗中心(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 (三)符合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 582 (四)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 第十三条、机场、车站、地铁、大型商场、 第九条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矿山、建筑施工 职责: 企业及其他大型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救护组织, (一一)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并组织相关人员 (二)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制度,对急救 进行急救技能培训。 医疗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急 (三)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救医疗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指派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 公安、教育、民政、旅游、交通、消防等 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救医 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 疗知识宣传工作。 急救医疗呼救,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报告急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 救信息: 众进行急救医疗知识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急 (五)定期组织急救医疗业务培训和应急演 救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 练,开展急救医学科研活动: 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知识宣传教 (六)宣传社会急救医疗知识,对各类专业 性救护组织和社会性救护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育活动。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 (七)保障通讯指挥调度平台、网络设备、 通讯信息集成设备的运行; 门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 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人突发公共事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急预案。 第十条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一)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 (二)服从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120”为本市唯一的社会急救 调度; 医疗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 (三)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 他号码设置为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电话。 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与接 “120”紧急医疗救援纳人本市应急联动系 诊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统,实现与“110"、“119”等应急信息共享 (四)及时反馈急救医疗信息: 第十七条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设置相 (五)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急救知识宣传工 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 作; 员,满足公众的急救需求。 (六)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配置并及时 凡发现急、危、重伤病员的,均可以及时 维护更新急救设备、器械; 拨打“120”呼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一条设置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 “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按照有关 第十九条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受理呼救信 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息后,应当在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医 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 疗中心(站)应当在接到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调 知识和急救技能。 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 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护士应当分别 员。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应当保存受理的急救信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 —583 “120”急救标志; 息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有关单位和个 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 (二)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急救医疗车辆 第二十条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统 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 着装,佩戴急救标志,按照工作规范实施救 者标志灯具; 护。 (三)恶意拨打“120”社会急救医疗特服 急救伤病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 电话: 救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 (四)阻碍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急救医疗车 求意见: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场的, 辆通行; 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就近送往医疗机构:需 (五)非法扣留、损毁急救医疗车辆及急救 要对伤病员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急救人员有 医疗设备; 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救治医疗机构。 (六)阻碍急救人员施救; 急救伤病员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的,急救人 (七)每厚段打急救人员; 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 (八)其他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社会 接收急救伤病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以 急救医疗服务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理由推楼、拖延和拒绝。 第二十二条身份不明人员、身份明确但 第四章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要救治的,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给 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纳人财政预 予救治。 算,足额保障。 对于身份不明人员,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站)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 (一)政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 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 服务: 急救伤病员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医疗救援: 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 (三)急救医疗车辆、设备、器械的配备 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维护、更新和通讯指挥调度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社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 (四)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 要急救医疗服务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 (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 活动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 (六)社会性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 书面告知当地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应当按照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 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应当纳人城镇职工基本 应当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专项 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财政拨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助、捐 执行。 赠等。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急救医疗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发生急、危、 秩序的行为: 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 (一)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的名称或者 无力支付相应费用人员的急救费用。 —584—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 称或者“120”急救标志的,由市、县(市)、 府另行制定。 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 第二十九条急救医疗车辆的配备应当符 上五方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无线 事责任。 通讯、车载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第三十五条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工作 第三十条急救医疗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 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 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免缴路、桥、隧道 法给处分: 通行费用。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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