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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 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公 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 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 — 1 — 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 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 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 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 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有关专 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 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 步审查意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 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 步审查前,可以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财政经 济委员会(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 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关工作机 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 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有关 — 2 —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承担或者协助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 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 具体工作。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授权 ,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 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审查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 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专题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和债务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每半年报 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 监督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 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施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和预算执 — 3 — 行全过程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 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国资、机构编制和社保等部 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 系统的网络联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 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本 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及报告以及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 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 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 者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可以邀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或者 具备专业知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 4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前,通过召 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 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 投资项目、民生项目、财 政收支政 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 反馈本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 反馈研究处理情 况。 预算编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在实施民 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 票决的同时对由本级财 力保障的 民生实事项目预算初步 安排进行票决,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依据 票决结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 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 家,对本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 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沟通,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 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情况。 预算草案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 — 5 — 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财政收支政 策情况; (三)收支预算的主 要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 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目标;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财政管理与改 革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 需要报告的 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简称“省、市、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 交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 初步审查,或者送 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征求意见。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 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 算、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及收支 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 目标; (四)财政专 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 目标; (五)上级 转移支付和对下级 转移支付计划表; (六)重点支出、重大 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项目情况说 — 6 —明; (七)上一年政府债务的规 模、结构以及 偿还情况,本年 度政府债务 偿还计划表; (八)其他相关 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在收 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时 印送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 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 反 馈研究处理情况。 依照前 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 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 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时,应当结合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 群众关 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 充分听取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 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除预算法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 内容之外,还应当审查下 列内容: (一)支出政 策是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 针政策; — 7 — (二)转移支付与财政 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是否匹配; (三)预算绩效 目标的编制 是否科学、合理和 细化; (四)实 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 要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解读预 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相关 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举行会议 期间,可以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邀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 成员参 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各代表 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 府财政部门应当 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 集意见建议, 回答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询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 见建议,应当及时 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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