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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νߪസದ૶սіն߶ӈༀ຾ჴ߶ ܱႿ஻ሙuڲဝ൧ളࠃগܵࠍ৘่২v֥थၰ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 了《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 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阜阳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57 - ڲဝ൧ളࠃগܵࠍ৘่২ (2018年11月30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 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 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 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 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城乡一体、科 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提高 - 58 -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和 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 体制。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 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统筹生活垃圾收集、处置 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 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 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 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生 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指导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 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 类体系和管理制度,对生活 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 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生活 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阜阳经济技术 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城 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 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 建设、财政、房产等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合 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 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 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 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综合运用焚烧处理 、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 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推行村收 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置的模式。 - 59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涉及设施规 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城乡规 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 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 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 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 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 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 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 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 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 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 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 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 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处 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 规划和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 。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生活 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 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配备与实 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设施。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 当落实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中关 于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规 模、建筑规模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 用地面积、 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验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 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城 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 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 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 ,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具 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 中放置场所的功能; (二)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 圾容器间应当逐步改造为符 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 - 60 - 活垃圾转运场所、生活垃圾收 集容器集中放置场所。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标准的规定,并标示生活 垃圾分类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设 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 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管 执法部门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 、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 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 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鼓 励生产、销售企业回收废旧 有害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 收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 重复利用产品,减少使用或者 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实现从源头上 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十九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 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 料、金属、纺织物、电器 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 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 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 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 ,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废温度 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 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 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 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餐厨垃圾(易腐垃圾) ,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 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 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 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 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 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环 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利 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 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 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 处置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 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 61 -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 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 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 小区,所在地社区居民 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 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 所,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 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 (六)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围 ,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属设 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农村居住区,所在地村 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 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 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二)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 行为进行指导、劝告;拒 不改正的,报告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 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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