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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6-7 次全会即将召开,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觉服从服务大局,让立法、监督、任免、重大事项 记在深人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 决定、代表工作等每一项工作都紧扣全面振兴、 在我省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作出部署。省人 全方位振兴大局,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在龙 大常委会明年的各项工作必须围绕省委的决策 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更好贡献人大的 部署来思考、谋划和推进,主动找准贯彻落实中 力量。 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自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1号 《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 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全程管理、高效利 第一条为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 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 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水工作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监督 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节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约用水的投人力度,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6-7 研发、示范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 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制定并严格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进 施用水总量削减方案,对主要用水行业领域实 行目标考核。 施更加严格的节水标准,落实水资源费差别化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 征收政策;对临界超载地区,暂停审批高耗水 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项目。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 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 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 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 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水情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 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 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会风尚。 第十条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 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珍惜、保护水 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园区规 资源及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划,农业灌溉、电力、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 鼓励在公共场所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新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 类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同时进行水资源论 义务和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证,保证规划的布局和规模与当地水资源条件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 相适应。 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第十一条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 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 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第二章用水管理 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 第八条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 以及用水需求变化、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 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 修订。 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市、县地下水资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 源开采控制指标。 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 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 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负总责,并组织制定地下 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实施方案,明确管理和保护 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超载地区,应当提高水 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资源费征收标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水资源 第十三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以及 超载地区和临界超载地区。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较大的用水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 (以下统称取用水单位),应当实行计划用水 -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6-7 管理。 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制度。 取用水单位应当每年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本 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供水成本和供 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求状况协商确定。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单位需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和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于次年1月31 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完 日前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需要 善用水统计指标,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统计 调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数据客观真实。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较大的用水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位的类别和规模,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 市政供水能力和水资源条件确定。 开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用水状况、节水 第十四条取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 指标等信息。 用水管理制度,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实施节水技 术改造,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按时向所在 第三章节水措施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第十五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 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 格的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的,应 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规模,推进水 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资源高效利用。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时, 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 应当统筹兼顾,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生态 计量设施。 功能。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 施;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未安装用水计量设 业节水工作,合理规划水稻种植面积,引导农业 施的,由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 生产者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选育和使用优 农村居民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 质耐旱高产品种。半干旱区和水资源超载地 量设施,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当采用替代方式 区,应当严格控制水等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 进行计量。灌区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术 积,退减不合理灌溉面积。 改造等农业灌溉项目建设,应当同时安装灌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用水计量设施。 完善水稻灌溉发展规划和节水灌溉规划,加强 第十六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 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大型 进加价制度,水价标准按照下列价格管理权限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以及大型灌排泵站更 和程序制定: 新改造任务。新建灌区应当达到节水灌溉工程 (一)县级以上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 规范要求;已建灌区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 价。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推进 当进行更新改造。 实行阶梯水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指导农村集 (二)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额基础上,对超 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科学合 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理兴建集水池、塘坝等小型蓄水工程拦蓄雨水, (三)由水工程供给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行 增加有效水源,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 — 10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6-7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 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田种植区推广水稻控制灌溉技术和水肥综合调 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控技术,采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渗方式进行输水,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减少灌溉用水在蓄集、输送过程中的损耗。 同时投产,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旱作 应用和验收环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节水灌溉模式,在西部半干旱区推广微灌、喷灌 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落实。 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在中部、东部经济作物种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约用水 植区推广滴灌、微喷等精准灌溉技术。 管理和用水设施日常维护,推广应用节水新技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 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探索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 式实施节水改造。 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 导和培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 第二十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使用 节水型器具,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 营主体和个人应用节水技术。 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 的,应当限期安装。 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 行全过程控制,采取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以及废 第三十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种耐 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 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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