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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 文字工作条例 (1996年2月2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蒙古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提高 蒙古族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 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 — 1 — 第三条 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 字工具,各级党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 字,并鼓励蒙、汉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县要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 遵循蒙古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使用的 规范化、标准化,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研究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牧区、农村及外地驻本自治 县的单位和公民。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 规。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协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部门间的业务,检查、指 导、督促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翻译和研究。 (四)有计划地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推广,组织蒙古语言 — 2 — 文字的研究及学术交流。 (五)组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人员、业余人员的培训、考 核。 (六)组织抢救、挖掘和整理自治县蒙古族文化遗产,组 织蒙古语言文学作品的创作,办好自治县蒙古文报刊。 (七)负责与省内外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间的业务联 系。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 第七条 用蒙古语文授课的学校要按照蒙古语文教学大纲, 办好蒙古族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普通教育、中等教育以及职 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八条 蒙古族中小学校教学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并重视汉 语文教学;蒙古族学校的学生在升级、升学考试中,蒙古语文 分数以主科成绩计入总分,并要执行少数民族学生优待政策。 蒙古族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将蒙古语标准音 列入日常教学。 广播站、电视台要宣传、推广、 运用蒙古语标准音。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 技、 卫生、体育等 领域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并 把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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