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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NO : SC112471) 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 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 作经费列人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 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 合作社收取费用。 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 业合作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 法。 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 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 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 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林)场职工,加入农民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按农民成员对待。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 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 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权预期收益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等服务。 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 其出资额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作价办法 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 确定,也可由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 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价。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 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 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在本社内转让,农民专 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业合作社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章程未作规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定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者农民专 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确定。 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 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 人的,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成 务工作。 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 3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NO.5 39 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 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资格终止前 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 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返还该成员;成员资格终 百人。 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应当由该成员分摊。 第九条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 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政府扶持、补助和他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理事会,由成员 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资格终止成员不再占有,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全体成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 照捐赠约定处理。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 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农民专业合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 作社的债务,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承担各 经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 自。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 户,按成员和非成员分别核算经济业务。 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定期向 土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 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和 优先安排和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 施。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农业 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 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所需劳务,可以优先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 安排项目实施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建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上报制度。 目所需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项目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盈余分 实施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产品。 配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和 部门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 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按成员 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 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 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成员的 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商标注册、专 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 利申请、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 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 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 分配给本社成员。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 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到全体成员, 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记人成员账户。 第十九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 关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 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 持。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NO.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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