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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 (2007年8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推动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转化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促进专利转化活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与 保护环境资源并重,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 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 领导,将促进专利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 1 度计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协调处理专利转化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 作的管理与监督。 县(市、 区)专利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 的管理与监督。 发展与改革、 经济、 科技、 财政、 商务、 公安、 教育、 农业、 工 商、 海关、 国有资产、 国土资源、 新闻出版、 质量监督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转化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 泛开展专利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 意识。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专利知识 课程。 第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信 息平台,定期发布本市专利目录和重点专利转化项目指南,统 筹建设与本行政区域内产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系统、 公 共阅览室、 网上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和专利预警机制,免费向社会 开放。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 2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支持重点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 (三)支持国内外科技人员、 留学人员带着专利技术到本市 创业; (四)国际 间专利交 流合作; (五)奖励实施专利转化 取得重大经济、 社会效益和在促进 专利转化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专利转化工作的宣传和专利人 才培训。 专利专项资金专 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专利专项资金的 具 体使用和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太原科技 奖中设立专利转化 奖 项目。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 扶持生产、研发和技 术改造项目 时,同等 条件下应当 优先扶持在本市实施转化的专 利技术项目。 申请列入本市转化的专利技术项目,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政府有关部门提 供专利文献检索 报告。 第十一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优先采购国内企 业开发的 拥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 装备和产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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