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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2016年1月8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 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通道侗族自治 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管 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侗族文化村寨,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 历史文化厚重、侗族传统建筑风貌和格局保持较为完整、生态 环境良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居住聚落。 第三条 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活态传承、 合理利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村民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工 作。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工作; 1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侗族文化村寨规划和建设的监督 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侗族文化村寨的保 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与管理 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侗族文化村寨保护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侗族文化村寨保护专项资金,用 于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等方 式,参与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侗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宣 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村规民约,督促居 民搞好村寨内环境卫生,落实消防责任和措施,有效保护和合 理利用各类设施;劝阻、制止破坏侗族文化村寨的行为。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名录,并向 社会公布。 列入自治县保护名录的侗族文化村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侗族人口比例不低于 70%、总户数不少于 50户; (二)村寨内吊脚楼、风雨桥、寨门、鼓楼等侗族传统建 筑保持较为完好,街巷空间、溪河水系、地形地貌、农田山林 2等格局形态保存基本完整; (三)侗族传统文化、 习俗保存较为完好, 非物质文化遗 产资源较为丰富。 第八条 侗族文化村寨的 认定,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建设、规划、民族 事务等相关部门 联合审查, 报自治县人 民政府批准。 申报侗族文化村寨 需经村(居)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提 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村寨历史 沿革、地方 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 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说明; (五) 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 拟保护范围。 被列入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 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 特色村寨的村寨,自 然列入侗族文化 村寨保护名录,其保护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外, 同时执行本条例。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侗族文化代表 性项目集中、特色 鲜明、形式和内 涵保持完整的 芋头、横岭、坪坦、阳烂、高步 等侗族文化村寨实行重 点保护。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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