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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条例 (2007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湖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条例案的提出 第三章 条例案的审议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初审 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条例的通过、报批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 — 1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以及《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体现 人民的意志,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 动。 第四条 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机 关、团体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每届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 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并在任期的 第一年度内完成。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案人提出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案(以下简称条例案),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 法计划。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 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征集各方面意见,提 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实际情况,提出部 分立法项目变更、调整建议,交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 2 —(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汇总,拟定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 方案草案。 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征求常务委员会意见,向州人民代表 大会报告。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立法规划及其变更、调整方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条例案的提出 第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 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起 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了解起草情 况,可以参与调查研究、论证和协调。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条例草案形成后,交由州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再由该机构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第七条 提出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 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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