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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7年3月30日山 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 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的遵守和 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 代表名额的分配。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30日前,将 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 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 (一)本省政治、 经济、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 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 调整方案; (三)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 (四)省人民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 工作报告; (五)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 过的地方性法规、 决议、 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 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办法,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 (九)主任会议提请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文件和拟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 (十)授予荣誉称号 ; (十一)需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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