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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 办法 (2008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活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促进地方立 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需要举行立法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 取、收集公众对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务委员会立法决策 — 1 —提供依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听证机构是指组织、实施听证活动的常务委员 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听证人是指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 本办法所称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陈 述事实、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第四条 立法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 原则。 第五条 立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听证机构可以举行听证 会: (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相关的; (二)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罚 款数额较大的; (三)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 争议的; (四)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由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由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提 出,报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导同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人提出,报主任会议同意。 — 2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听证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举行的, 应当确定听证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证建议的,先 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 证;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 构。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时,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的听证方案。听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听证的问题、听证目的和听证机构; (二)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范围及人 数;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 第九条 举行听证会,统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二十日前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目的和需要听证的问 题,参加听证会的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听证公告和涉及听证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长沙人 大网和《长沙晚报》上公布。 第十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构负责人担任;联 合举行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各听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听证公告的要求可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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