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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88年9月2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 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7 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各民族人民素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行国家统 一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 1 —受的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 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 科书。严禁乱收费。 自治州依据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 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自治州境内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 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 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 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州优先发展民族教育,采取发展民族寄宿制 教育、实行双语教学等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特殊措施,保障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州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贫困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 、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治州组织和鼓励州内外经济发达地区支援州内经济欠 发达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 — 2 —行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条 自治州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 到七周岁。 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 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申请,可以入学,学 校不得拒 收或者 另外收费。 适龄儿童、少年 因身体状况 需要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 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 试入学。 学校不得采取或者 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 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 招生入学的 依据。 县(市)人民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 户籍所在地学 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 居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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