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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 根据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鼓励及表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 第一章总则 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文化机构、社会 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华侨捐赠行为,保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 省华侨捐赠工作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 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条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以下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四川依法成立的 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事务的相关工作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 第五条捐赠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和尊重捐 下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适用本条 赠人意愿的原则。禁止劝募、强行摊派或者变相 例。 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公益事业是指以下非营利的事项: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捐赠受国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 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疗卫 占、损毁捐赠款物。 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 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 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七条捐赠人有权决定受赠人及捐赠财产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的方式、数量、用途,有权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有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O.433 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权指定捐赠财产监管人。 第八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按照捐赠人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 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用 捐赠,用于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 第十四条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峻工 象。 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受非定向 政主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 捐赠,应当将受赠的实物捐赠转交公益性社会团 证书,并进行登记和管理。 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将受赠的货币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 捐赠依法纳人非税收人征收管理;接受定向捐赠, 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因城乡建设、社 应当依照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要求拨付或者分 会事业的规划、布局等原因确需拆迁、撤并华侨捐 发,并对捐赠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所需工作经 赠的公益性建筑或者改变用途的,受赠人或者项 费按国家规定开支,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 目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和建议,维 第九条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订立捐赠协 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有捐赠协议约定的,按约 议。捐赠协议可以包括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 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量、用途、方式、验收、信息公开、变更用途和处置 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 等方面内容 部门书面报告。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捐 第十五条捐赠人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自使用 赠人和受赠人应当在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 单位应当每年度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 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项目峻工后,受赠人 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 应当将工程建设情况向捐赠人书面通报。受赠人 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同 或者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维护、管理工 时通报捐赠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 作。 审计。 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 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受赠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 管部门应当协助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为捐赠人 予以答复;对捐赠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应 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当采纳 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 捐赠人认为受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 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 理情况有违背其捐赠意愿的,可以进行投诉。县 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捐赠有 许可证申领手续。 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 第十一条受赠人应当及时将受赠情况和资 30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 主管部门,同时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鼓励及表彰 第十二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 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并登记造册,按照国家 第十七条捐赠人向本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 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进口物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 第十三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 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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