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全体村民应当履行。 十、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村民委员会超越自身职权,擅自决定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的事项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决议、决定的”之后增加“擅自决定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和技术上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1年5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立足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对 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 众工作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实 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人本 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 核。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 教育、管理、监督、惩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监察、审计、人事、财政、新闻、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 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0-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 (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和措施; (四)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 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意见,督促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 进行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并组织实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采购 行为的廉洁。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 开、警务公开等制度,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确保司法公正,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公司、会计、证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受 过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记录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站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 产所有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得利 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的制度 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人 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人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 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法律咨询 等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预 防职务犯罪活动,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对策,指导、督促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2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