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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 (2016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南坝美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的 —— 1 ——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旅游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区是指以广南世外桃源坝美景区 为核心,包括坝美旅游集镇片区、普千地母历史文化传承地片 区、那洞桫椤林片区、底先河谷漂流片区和九龙山森林公园及 民居民俗文化传承片区。旅游区的具体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 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布。 第四条 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科学规 划、依法管理、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区 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 量参与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 保护投资者和旅游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旅游区内企业用工,应当优先招录旅游区内符合条件的居 民。 第七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 —— 2 ——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调查、登记旅游区内的资源,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参与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保护和管理旅游区资源; (五)管理旅游区内的建设行为及经营活动; (六)调处旅游矛盾纠纷,维护正常旅游 秩序,保障旅游 区安全和游客合法权益; (七)行 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旅游区的保护 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依法 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 于群众的 生产 生活,结合当地自 然环境, 突出历史文化和民族 特色。 经批准的旅游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需要变更的,应当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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