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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0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 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内的县道、乡 道和村道。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 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 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 1 ——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 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公 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护路日。 第七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 和养护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 路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农村公路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乡(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并应 当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 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依照下列标准执 行: —— 2 ——农村公路两侧行道树、边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 外脚)外缘以外不少于 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 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 10米,乡道不少于 5米,村道不 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 第十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 面的机 具,未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不得在农村公路 上行驶。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 得修建永久性建 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 事先征求自治县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 及其用地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堵塞公路边沟, 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二)损 坏、污染农村公路 及其设施, 涂改公路标 志; (三)设 卡收费; (四)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五)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 品; (六)挖砂,取土,采 矿,烧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 新建、改建和 扩建,应当 符合国家 规定的工 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经过村 寨、田地的路 段,应当设 置排水设施和农 灌通水渠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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