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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6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南 涧跳菜,发展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 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涧跳菜,是指起源于原始社会母 系氏族时期,传承于自治县境内无量山与哀牢山民间,在宴席 上菜时为敬重宾朋而举行的一种具有特定规程和技艺,融音 乐、舞蹈、服饰、饮食于一体的礼仪性舞蹈,俗称“抬菜 舞”。 —— 1 ——第四条 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南涧跳菜的音乐、舞蹈、服饰、道具及其表现形 式; (二)南涧跳菜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文稿、绘 画、碑刻、雕塑及相关作品; (三)南涧跳菜的剪纸、刺绣、乐器等工艺; (四)南涧跳菜民族传统习俗和节庆; (五)南涧跳菜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南涧跳菜知识和技 艺。 第五条 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与开 发并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县是国家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南涧跳菜 艺术之乡”。每年的农历六月二十五日为“南涧跳菜艺术 节”。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 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涧跳菜的传 承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2 ——(二)制定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规划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 施; (三) 配备和完善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的公共文化服务 设 施、设备; (四)发 掘和培养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南涧跳菜 资源的调 查、收集、抢救、整 理、出版和研究等工作,并 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六)指 导、监督、支持南涧跳菜 资源的开发 利用; (七)行使本条例 赋予的行政执法 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 改革、教育、民族 宗 教、公安、财政、国 土资源、环境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南涧跳菜 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涧跳菜的传承 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同做好本辖区内南涧跳菜的传承 与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可以命名南涧跳菜艺术之乡 (镇)、村。 第十二条 在南涧跳菜艺术之乡( 镇)、村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和民居的,应当体现当 地民族建筑风格。住房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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