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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2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族 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 第九条自治县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 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 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 关批准。 下水。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资源保护管 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 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 (二)上级扶持资金; 用,坚持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的原则,提 (三)水资源费; 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四)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源涵 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将其纳人国民经济和 养林,保护水源植被,改善水源生态环境。 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沿河两岸、沿 建设。 箐两边和水库四周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 禁止下列行为: 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屠宰畜禽;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二)使用有毒有害农药,遗弃动物户体,倾倒 责水资源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住 (三)采伐林木、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 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 烧窑、建坟;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四)向水源排放污水,向水体排放未达标的 工作。 污水; 乡(镇)水务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 (五)种植有害水源、水质的植物; 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7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2 第十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 (二)农村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的; 水库和水源地执行水功能区划的水质保护标准。 (三)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 靛坑河水库、闪桥水库、湾河水库、五一水库、 水的; 黄草坝水库的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Ⅱ类;者干河、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 恩乐河、勐统河、振太河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 时应急取水的。 Ⅲ类。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 第十四条在者干河、恩乐河、勐统河、振太 农业用水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调度和分配。 河保护区域以及靛坑河水库、闪桥水库、湾河水库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民 等中型以上水库保护区域内,建设或者扩建涉水 族自治地方的留成比例照顾,纳人财政专户管理, 工程,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主要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事纠 其他河道、山涧、水库以及引水工程管理和保 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属 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 地管理原则逐级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自治县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 备案。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县人民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的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或 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者在河道内围河种养、筑坝拦砂、采砂、采石。 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源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 程、渠系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 水利工程。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因兴建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 降、枯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 无力补救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罚款; 负责补救,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第十八条自治县实行有偿用水制度,逐步 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 做到计量收费。 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从河流、水库、地下取水的单位和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 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 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可证: 门依法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到本集体经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济组织的水塘、水库取水的;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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